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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柏梓公路养护站 “12·15”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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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820分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52212重型自卸货车由崇龛往潼南方向行驶至柏梓街村旁柏梓公路养护站对面时,与公路右边行人代某某刮撞,致代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500223********0017,准驾车型B2,有效期止20280514日,驾驶渝D52212重型自卸货车,联系方式:182****8582

代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身份证号:510227********5810,行人,联系方式:131****6136

(二)车辆情况

D52212,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强泰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1531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ACHQ781CTP20B010018T,商业保险单号:ACHQ781Y420B0041225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柏梓街村旁养护站外,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柏梓方向,北往潼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平直潮湿,视线良好,道路东侧为水田,西侧是柏梓公路养护站。

经核查,该道路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

(四)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强泰物流有限公司,渝D52212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170912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40幢(第1层),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东城大道4012-5,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以上项目按相关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货运代理,人力搬运,装卸服务,汽车及零配件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TTR962;营业期限:20170912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6682号,证件有效期至20211027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现共有运输车辆122台。事故车辆所属企业重庆强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照全部有效。事故发生时安全管理持证人员为:王某某(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500235********9478,证明编号:A01202050284052,有效期限:20200820日至20230820日)、周某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511023********4992,证明编号:B01202050298507,有效期限:20200909日至20230909日)。

(五)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5221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刮水器装置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和第9.1.7[1]的要求。

二、事故经过

20201215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52212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重庆强泰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40幢第一层),从潼南出发到新华拉石粉,然后送到崇龛一搅拌站,在崇龛卸货后空车返回潼南,820分许,行驶至柏梓街村旁柏梓公路养护站对面时,与公路右边行人代某某刮撞,致代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时,陈某某因疲劳驾驶未发现此情况,驾车驶离现场。陈某某在接到后方同行车辆驾驶员告知其可能撞了人后又驾车返回现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代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身份证号:510227********5810,行人,事故造成代某某当场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3120200000213号)认定:陈某某过度疲劳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代某某无违法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驾驶员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引发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强泰物流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同时还召开安全警示会议通报情况、警示他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未见车辆技术管理科的职责以及“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对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值班人员未及时对其他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进行处理;三是未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格处理,未见相关台账;四是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落实缺位,未对公司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未及时发现并解决车辆动态监控以及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期未处理的问题。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綦江区交通局及监管人员。经查,一是成立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统筹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制定了《区交通局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等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安全检查“三部曲”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綦江区交通局及监管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经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陈某某,渝D52212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3]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4]之规定判定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綦江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二十五条[5]之规定,吊销陈某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鉴于D52212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强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处理。

建议綦江区交通局约谈重庆强泰物流有限公司,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规范基础台帐,加强车辆动态监控以及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泰物流有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及实际车主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动态监控管理,遏制驾驶人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公司应当立即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綦江区交通局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2.15”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320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第9.1.7款:轮胎胎面不应由于局部磨损而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5]《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