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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巴渝大道西段 “11·12”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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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1049分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08621中型封闭式货车,在潼南区巴渝大道西段胜利村6组路口便民店外起步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510227********7891准驾车型为A2,驾驶渝D08621中型封闭式货车,联系方式1360****646

李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500152********0663,行人,其亲属联系方式136****6478

(二)车辆情况

D08621,厂牌型号:江铃全顺牌JX5041XXYTJ-N5中型封闭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JXBHDJE5JT022306,发动机号:J2P08937,机动车所有人为重庆市欣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为2021331日,该车辆投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350012003010004950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巴渝大道西段胜利村6组(乡村道路),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金佛大桥方向,西往田园化方向。水泥,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经核查,该道路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

(四)企业基本情况

重庆市欣通物流有限公司,渝D08621中型封闭式货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171130日。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150720-4(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69号重庆市烟草公司物流分公司办公楼,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人力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NU8EX5;营业期限:20171130日至20360128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501226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322日,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事故发生时安全管理持证人员为:梅某(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510213********3413,证明编号:A01202050347604,有效期限:20201111日至20231111日)、赵某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500234********0416,证明编号:B01202050361507,有效期限:20201125日至20231125日)、张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510202********1816,证明编号:B01202050347651)。

(五)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08621中型封闭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二、事故经过

20201112日,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08621中型封闭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150720-4重庆市欣通物流有限公司),给潼南区巴渝大道西段胜利村6组路口便民店送货,1049分,在给便民店卸货后起步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李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

处,身份证号:500152********0663,行人,其亲属联系方式136****6478。此次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08621中型封闭式货车未超速、超载,未客货混装,根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3120200000169号)认定:陈某某驾驶车辆起步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行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通行时,未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驾驶员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与李某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引发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江北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经调查,未发现江北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经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市欣通物流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从业人员,定期对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处理,严格落实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同时还召开安全警示会议通报情况、警示他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发现该公司近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还不完善;欣通物流公司对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奖惩制度还不健全,无法起到教育震慑效果。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陈某某,渝D08621中型封闭式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起步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之规定,建议江北区交通局吊销陈某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约谈人员

鉴于渝D08621中型封闭式货车所有人重庆市欣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处理。建议江北区交通局约谈重庆市欣通物流有限公司,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规范基础台帐,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欣通物流有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及实际车主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相关法规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杜绝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驾车运营。二是公司应当立即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江北区交通局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1.12”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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