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省道S440米心段 “11·17”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17日10时00分,唐某(男,65岁)驾驶车牌号为川JBN528的普通摩托车搭乘唐某某,由米心街村路行驶至潼南区原玉米路米心段2公里500米(在建省道S440)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从新华往玉溪方向直行的朱某某(男,48岁)驾驶车牌号为渝CK7583(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的中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唐某、唐某某2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禅鹤村5组201号,身份证号:510227********391X,驾驶川JBN528的普通摩托车,联系方式1780237****。
唐某某,女,汉族,家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禅鹤村6组10号,身份证号:510227********3922,川JBN528的普通摩托车乘坐人,联系方式1502543****。
朱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石村1组73号,身份证号:510215********4219,驾驶车牌号为渝CK7583(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的中型自卸货车,联系方式1388348****。
(二)车辆情况
川JBN528,普通二轮摩托车,保险凭证号:P510005092020008125,保险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渝CK7583,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PDAZ2020500100001531258,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原玉米路米心段2公里500米(在建省道S440),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玉溪方向,南往新华方向。沥青路面,干燥,视线良好。道路东侧为通向米心街村的道路,西侧是农田。
经核查,该道路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
(四)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渝CK7583中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12年05月21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创业路28号综合楼,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67187337;营业期限:2012年05月21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201187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5月18日,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普通货运。事故车辆所属企业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照全部有效。事故发生时安全管理持证人员为:李某某(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明编号:A01202050336472)、杨某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编号:A01202050336477)、杨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编号:A01202050348178)、宋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编号:A01202050347174)。
二、事故经过
2020年11月17日10时00分,唐某(男,65岁)驾驶车牌号为川JBN528的普通摩托车搭乘唐某某,由米心街村路行驶至潼南区原玉米路米心段2公里500米(在建省道S440)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从新华往玉溪方向直行的朱某某(男,48岁)驾驶车牌号为渝CK7583的中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唐某、唐某某2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禅鹤村5组201号,身份证号:510227********391X,驾驶川JBN528的普通摩托车,联系方式1780237****,此次事故中受伤。
唐某某,女,汉族,家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禅鹤村6组10号,身份证号:510227********3922,川JBN528的普通摩托车乘坐人,联系方式1502543****,此次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3120200000190号)认定,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驶,朱某某驾驶货车未按操作规范,采取措施不当,是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两者过错相当,双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驾驶员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驾驶员朱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引发的一起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经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从业人员,定期对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处理,严格落实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同时还召开安全警示会议通报情况、警示他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发现该公司近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飙吉物流公司与八洲物流公司合署办公,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过轻,无法起到教育震慑效果。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处理责任人员
唐某,川JBN528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建议潼南区交巡警支队督促相关镇街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敦促其遵守好交通法律法规。
朱某某,渝CK7583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建议合川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三十一条“本市实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之规定,将此违法行为纳入周期诚信考核,并督促飙吉物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约谈人员
鉴于渝CK7583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处理。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建议合川区交通局约谈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规范基础台帐,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飙吉物流有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及实际车主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相关法规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杜绝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驾车运营。二是公司应当立即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合川区交通局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1.17”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