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涪江大桥南桥头路段 “9·29”道路交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9月29日19时49分许,邓某某驾驶渝CA633学教练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恒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民居街40号。)从江北沿潼南大道向凉风垭方向行驶,行驶至潼南大道南一段涪江大桥南桥头路段与前面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邓某某驾车逃逸现场的交通事故。张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在潼南区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邓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头滩村7组141号,身份证号:51022719741006****,驾校教练,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CA633学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恒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民居街40号),联系方式139****0376。
张某某,男,生于1951年01月20日,汉族,家住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55号2单元7-2,身份证号:51022719510120****,驾驶电动三轮车,联系方式159****3399
(二)车辆情况
渝CA633学,长安牌SC7169B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恒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民居街40号,联系电话152****9058),车辆识别代码:LS5A2ABE2DA206737,发动机号DC4J046452,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0年12月19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无牌,宗申牌ZS1000ZH-360-800电动三轮车,车辆所有人张某某,车辆识别代码:LZSNJCT00GA001054,电动机编码:HD60V800W1609 56645宗申车辆专用。
(三)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重庆市恒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渝CA633学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13年09月06日;法定代表人:曾某;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民居街40号,经营范围: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C1)、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C2)(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7280506M;营业期限:2013年09月06日至永久。事故车辆所属企业重庆市恒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照全部有效。公司有各教练车辆17台。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潼南大道南一段涪江大桥南桥头,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凉风垭汽车总站方向,北往江北新城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有路灯,视线良好。
经核查,该道路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
(五)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宗申牌ZS1000ZH-360-800电动三轮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前照明、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后轴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前轴制动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款的要求。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A633学长安牌SC7169B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前该车前照明、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二、事故经过
2020年9月29日19时49分许,邓某某结束当天的教练任务后,驾驶渝CA633学教练车从江北出发到凉风垭加气,行驶至潼南大道南一段涪江大桥南桥头路段与前面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邓某某驾车逃逸现场。张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在潼南区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张某某,男,生于1951年01月20日,汉族,家住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55号2单元7-2,身份证号:51022719510120****,驾驶电动三轮车,于2020年9月30日在潼南区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亡赔偿金等:50万余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3120200000138号)认定,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教练员邓某某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相关知识和要求引发的道路交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潼南区交通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开展安全工作和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检查“三部曲”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勤务大队。今年以来,城区大队以缓堵塞、报畅通、压事故为抓手,认真开展路面秩序整治,严查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压线行驶、无证驾驶以及货车闯禁、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截止10月1日,城区大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990件,其中货车违法620件,摩托车违法1316件,无证驾驶180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358件,不按规定让行11件。城区大队在辖区内认真履职。经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勤务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邓某某,渝CA633学长安牌SC7169小型轿车驾驶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已由潼南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之规定,建议潼南区交通局吊销邓某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重庆市恒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定期对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车辆进行了每日排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对驾驶人员进行了岗前培训,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调查中发现,重庆市恒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以及《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中“公司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24小时不间断运行,由监控人员轮流值守”和《GPS监控值班制度》第一条“GPS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值班制,实行2班轮流值班。”之规定,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当晚未停放到指定位置,也未及时知悉事故情况并作出处理。重庆市恒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曾某,女,身份证号:51022719570721****。在公司1月份、4月份、5月份、6月份“月安全隐患排查”中,其未发现“周安全隐患检查表”中“记录的隐患问题未有整改验收记录”;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知悉事故信息,也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鉴于重庆市恒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以上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潼南区交通局依法对以上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重庆市恒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教练车辆的技术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二是公司应当立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交巡警公巡大队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现场检查方案,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管执法。
“9.29”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