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潼安路智伟汽修店路口 “9·24”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9月24日17时55分许,魏某驾驶渝B2A272货车在潼安路智伟汽修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蛇形村沿潼安路向潼南汽车总站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渝CRG930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当日22时王某某在潼南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魏某,男,生于1986年11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清风桥村石塔岗组36号附1号,身份证号:50010219861129****,驾驶员,驾驶渝B2A272重型自卸货车,联系方式1306****3088
王某某,男,生于1956年5月18日,汉族,家住太安镇蛇形村5组122号,身份证号:51022719560518****,驾驶渝CRG930普通二轮摩托车,联系方式137****8801
(二)车辆情况
渝B2A272红岩牌CQ3256HTVG404L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5号3-1号),车辆识别代号:LZFF25T4XHD014084,发动机号:17H00166536,检验效期止2021年5月2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5月18日。
渝CRG930,劲隆牌JL125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王某(男,身份证50022319890406****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蛇形村5组122号人,电话159****2199)车辆识别代号:LLCJPP100AA000480,发动机号:IJ016866,检验有效期止2012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1年11月29日,机动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三)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渝B2A272货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11年05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6579Q。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身份证号:51022119630628****);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5号3-1#(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协信汽车公园609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汽车租赁,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货运代理服务,销售:钢材,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1年05月19日至永久。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潼安路治智伟汽车店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太安镇方向,北往涪江大桥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
经核查,该道路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
(五)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B2A27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前该车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RG930劲隆牌JL125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前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渝A6939H车速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RG930劲隆牌JL12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的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时渝CRG930劲隆牌JL125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6km/h。
二、事故经过
2020年9月24日17时55分许,魏某驾驶渝B2A272货车从凉风垭翠柏路沿一新建成的无名道路向灯具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潼安路智伟汽车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蛇形村沿潼安路向汽车总站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渝CRG930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22时许,王某某在潼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王某某,男,生于1956年5月18日,汉族,家住太安镇蛇形村5组122号,身份证号:51022719560518****,当日22时许,王某某在潼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3120180000124号)认定,魏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路段转弯时避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的过错行为是形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在遇转弯车辆时操作不当的过错行为是形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驾驶员王某某非法驾驶机动车与驾驶员魏某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相关知识和要求,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引发的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从业人员,定期对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驾运宝”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对车辆进行了每日排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对驾驶员违章以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处理,严格落实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并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立即对驾驶员魏攀作出了开除处理,同时还召开安全警示会议通报情况、警示他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发现该公司近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020年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素不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2020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无参训对象要求、培训内容不全;公司2020年“日周月隐患排查记录”要素不全,未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六、部门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勤务大队。今年以来,城区大队以缓堵塞、报畅通、压事故为抓手,认真开展路面秩序整治,严查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压线行驶、无证驾驶以及货车闯禁、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截止10月1日,城区大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990件,其中货车违法620件,摩托车违法1316件,无证驾驶180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358件,不按规定让行11件。城区大队在辖区内认真履职。经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勤务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魏某,渝B2A27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路口路段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的过错行为时形成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之规定,建议长寿区交通局吊销魏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魏某已由潼南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某,渝CRG930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此交通事故中违反了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鉴于王某某已在事故后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约谈人员
鉴于渝B2A272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处理。建议长寿区交通局约谈重庆九辉物流有限公司,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规范基础台账,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九辉物流公司应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及实际车主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相关法规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杜绝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驾车运营。二是公司应当立即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长寿区交通局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加大对客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对辖区外经营车辆的实际车主及实际驾驶员的每月安全教育培训,并加强对辖区外经营车辆的路检路查抽查次数,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交通、公安交巡警等部门要加大路边执法力度,在违法行为及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加强路检路查,严查超速超载、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
“9.24”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