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建材有限公司门口路段“4.12”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12日9时05分许,姚某某驾驶渝CE1908中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05线从潼南往太安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省道205线22km东安建材有限公司门口左转弯时,与从太安往潼南方向直行由邓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邓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姚某某,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龙台镇塔湾村3组,身份证号:51102319780212****,准驾车型B2,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月,驾驶渝CE1908中型自卸货车,联系方式139****7737。
邓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头滩村1组109号,身份证号:51022719751223****,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18年9月,已注销,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联系方式189****9003
(二)车辆情况
渝CE1908,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桥村1社,保有交强险及其他商业保险。
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邓某某,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头滩村1组109号,车辆识别代号LTMPCHKA7G5119904,发动机号,G5014592,无牌证,未保险。
(三)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渝CE1908中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成立于1995年04月18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身份证号:51022719581210****);注册资本:壹佰陆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盘村5组11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经营范围:页岩砖生产、销售(按许可证核定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建筑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普通货运、销售机械配件、水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34533;营业期限:1995年04月18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00223005005号。事故车辆所属企业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照全部有效。事故发生时安全管理持证人员为:李某某(证书编号:第WH20190718000166号,发证机关:重庆市潼南区安全生产协会培训中心)、王某(证书编号:第WH20190718000175号,发证机关:重庆市潼南区安全生产协会培训中心)。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省道205线22KM东安建材有限公司门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太安方向,西往潼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经核查,该道路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
(五)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E1908中型自卸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有效。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前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有效。
二、事故经过
2020年4月12日9时05分许,姚某某驾驶渝CE1908中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05线从潼南往太安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省道205线22KM东安建材有限公司门口左转弯时,与从太安往潼南方向直行由邓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邓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7日邓某某在潼南区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邓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头滩村1组109号,身份证号:51022719751223****,2020年4月27日邓某某在潼南区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受伤,15日后医治无效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3120200000044号)认定,姚某某驾驶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某持注销状态且准驾不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而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驾驶员邓某某非法驾驶机动车与驾驶员姚某某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相关知识和要求,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引发的一起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从业人员,定期对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了维护保养,对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处理,严格落实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并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对姚开锋作出了开除处理,同时还召开安全警示会议通报情况、警示他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发现该公司近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020年车辆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没有建立一车一档;未制定车辆维修保养计划。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勤务大队。今年以来,城区大队以缓堵塞、报畅通、压事故为抓手,认真开展路面秩序整治,严查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压线行驶、无证驾驶以及货车闯禁、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截止4月15日,城区大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517件,其中货车违法40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10件,无证驾驶2件,摩托车违法56件。城区大队在辖区内认真履职。经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勤务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潼南区交通局,今年以来,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结合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整治工作,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开展安全工作和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检查“三部曲”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姚某某,渝CE1908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姚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之规定,建议潼南区交通局吊销姚某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姚某某已由潼南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某某,无牌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鉴于邓某某已在事故后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约谈人员
鉴于渝CE1908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潼南区交通局约谈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规范基础台帐,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及实际车主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相关法规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杜绝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驾车运营。二是公司应当立即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潼南区交通局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交巡警公巡大队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
“4.12”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