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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执法案件审查制度(试行)公示

日期: 2024-06-14

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执法案件审查制度(试行)公示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应急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潼南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普通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在完成调查程序后,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制作案件《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将证据、《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提交至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由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文书及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六条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对行政执法决定提出同意意见,并书面回复提交法制审核的案件承办机构;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七条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填写《应急管理执法案件审理情况记录表》,并督促案件承办机构限期整改纠正;审核完毕后,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收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并执行。

第九条案件承办机构对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

(三)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或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折合人民币计算)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五)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七)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拟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

(九)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未经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通过后,由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提请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认为有必要提请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通过后,由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报请案件承办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案审委员会主任主持,案审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参加,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案审委员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律师、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制审计和行政审批服务科报请局法制工作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案件承办机构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合理性的处理建议;

(二)案审委员会参会人员就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三)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主持人组织案审委员会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四)案审委员会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签署姓名。

第十四条案审委员会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五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须经表决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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