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关于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形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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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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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遵守《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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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遵守《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行为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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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遵守《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
6 |
遵守《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
7 |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是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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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包或者出租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是否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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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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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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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通过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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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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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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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15号)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是否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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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一百零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是否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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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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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或者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或者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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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工建设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是否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工建设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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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项目遵守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施工等方面规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 |
建设项目是否违反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施工等方面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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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遵守《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
《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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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矿长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1号)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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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经批准施工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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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经经验合格投入生产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是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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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遵守《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十五条内容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十五条内容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十五条内容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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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遵守《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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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包含的内容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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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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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规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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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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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经许可从事有毒物品作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内容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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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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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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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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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遵守规章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规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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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作业场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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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经行政许可从事有毒物品作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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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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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用人单位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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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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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用人单位遵守有关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等规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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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用人单位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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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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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用人单位按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相关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相关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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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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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报告时弄虚作假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是否存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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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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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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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用人单位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用人单位是否建立或者是否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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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遵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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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从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六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有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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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遵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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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中心 |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4.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台账。 5.应急物资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6.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能够正常运转。 7.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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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应急预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中心 |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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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应急演练 |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中心 |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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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应急管理培训 |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修改)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中心 |
1.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2.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 4.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5.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 6.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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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应急处置 |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中心 |
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2.高风险区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3.是否有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5.事故发生后,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6.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7.事故救援过程中,是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亡扩大。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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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使用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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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经审查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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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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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单位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5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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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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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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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遵守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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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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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拒绝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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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遵守在非禁放区域或场所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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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遵守烟花爆竹销售方面规定 |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烟花爆竹销售方面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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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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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危险化学品单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检验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是否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检验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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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是否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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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企业及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投入运行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八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企业是否及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投入运行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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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经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条件审查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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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依法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以及施工作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是否依法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以及施工作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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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管道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或者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管道单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或者是否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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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经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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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安全审查、试生产方面规定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六;第四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安全审查、试生产方面规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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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八条;2.第四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建设单位是否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撤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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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登记企业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登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否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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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企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成品加贴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成品加贴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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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企业多股东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企业多股东是否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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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出现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依照规定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第三十三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出现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是否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或是否逾期申请变更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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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变更后依法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变更后是否依法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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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发生变更后依法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发生变更后是否依法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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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化学品单位依法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化学品单位是否依法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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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经营烟花爆竹许可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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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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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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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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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在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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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区应急管理局非煤危化科 |
是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停产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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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信息保障中心 |
是否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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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信息保障中心 |
是否违反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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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信息保障中心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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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信息保障中心 |
是否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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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使用特种作业证,不得转借、转租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信息保障中心 |
是否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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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培训条件、按法律规定开展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信息保障中心 |
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培训条件、是否按法律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是否建立培训档案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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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信息保障中心 |
生产经营单位是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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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