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4号)、《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5号)文件精神,经区医保局党组、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2025年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1月7日
2025年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签订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工作,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潼南区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医保局、市医保局工作部署。按照医保基金“以收定支、保基本、可持续、平稳运行”要求,坚持“成熟一家,签订一家”的原则,严格准入,分批分量审慎稳妥推进新协议签订工作。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高医保基金可持续能力,更好保障广大参保人医保权益。
二、职责分工
成立协议签订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区医保局党组成员、区医保事务中心主任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成立协议签订工作办公室,区医保事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肖 顺 区医保局党组书记
程秋雁 区医保局局长
副组长:杨莲碧 区医保局党组成员、区医保事务中心主任(兼任协议签订办公室主任)
陈明林 区医保局党组成员
成 员:贺 喜 区医保事务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兼任协议签订办公室副主任)
廖 燕 区医保局办公室主任
王成懿 区医保局基金监管和医药事务科科长
廖丽婷 区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
陈 颖 区医保事务中心待遇审核结算科科长
余佳利 区医保事务中心稽核科科长
郑起志 区医保事务中心救助照护科科长
张艳斌 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主任
赖俊杉 区医保事务中心政务服务和基金科副科长
协议签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议签订工作的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对协议签订办公室作出的申诉答复意见进行复核;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协议签订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协议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和指导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相关工作;医保服务协议文本发放、网上签章、审核、管理;负责收集定点医药机构对协议协商谈判的意见、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对协议签订结果的申诉,并及时作出答复。
(三)现场工作组:设三个现场工作组,负责现场复核等具体工作。人员分组如下:
第一组:余佳利、曹洋洋、樊盼,带队组长为余佳利,负责梓潼、大佛片区现场复核。
第二组:王成懿、郑起志、熊杰,带队组长为王成懿,负责桂林片区现场复核。
第三组:贺喜、赖俊杉、廖丽婷,带队组长为贺喜,负责其他镇的现场复核。
(四)网签工作组:负责医药机构新版服务协议网签相关工作。成员为贺喜、郑起志、赖俊杉、徐于堰,牵头组长为贺喜。
(五)信访维稳组:负责协议签订过程中的信访接待、维稳、答复相关工作。成员为赖俊杉、廖燕、张燕,牵头领导为杨莲碧。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1月底)
1.制定工作方案。区医保事务中心草拟实施方案、协商谈判事项清单,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报区医保局党组及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印发并组织实施。(责任科室:基金监管和医药事务科)
2.集体协商谈判。区医保事务中心组织定点医药机构代表,依据协议签订条件,与医药机构协商谈判沟通,确定协商谈判清单事项。(责任科室:基金监管和医药事务科)
3.组织分类培训。区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对各工作组开展培训,针对新协议章节条款、协商谈判清单(见附件1)、现场核查评估要求、网签操作程序等进行解读培训。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政策吹风,对新版协议内容、要求、标准进行宣传沟通,推动医药机构建立合理预期,主动评估自身条件,对照标准积极整改。(责任科室:政务服务和基金科、医药价格招采中心、待遇审核结算科)
(二)复核签订(2025年1月中旬至2025年3月底)
4.现场复核。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分批分类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现场复核。严格执行上级“不续签”要求,对定点医药机构是否仍满足医保定点条件、是否存在不予受理定点情形、应解除医保协议情形及其他不续签情形等进行复核,据实填写《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现场核查评估表》(附件2)。(责任科室:各工作组)
5.协议签订。根据现场复核情况,确定拟签订、拟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上报领导小组审议,提请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决定。对辖区内拟签订的医药机构发放新版服务协议范本,组织开展协议网签及协商谈判自主承诺;对拟缓签的医药机构下发《2025年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以下简称《预先告知书》,附件3),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再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下发《2025年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附件4)。按照“核查一家,成熟一家,签订一家”原则,分批次(2025年2月10日起至3月30日,原则上每隔10天集中签约一批,非工作日自动顺延)进行协议签订。截至2025年3月31日,不予签订新协议的,原协议自动终止。(责任科室:各工作组、政务服务和基金科)
(三)公示公告(2025年3月底前)
6.名单公示。区医保事务中心向各工作组搜集数据,汇总全区拟签订、拟缓签、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并在区医保局官网进行公示。(责任科室:政务服务和基金科、办公室)
7.备案公告。区医保事务中心将最终签订2025年度新版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备案,并在区医保局官网进行公告。(责任科室:政务服务和基金科、办公室)
8.总结提升。区医保事务中心要与市医保中心做好沟通对接、信息报送,认真总结提炼协议签订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刚性约束,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责任科室:政务服务和基金科、办公室)
(四)其他需说明事项
1.申诉复核
医药机构对服务协议签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预先告知书》或《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医保事务中心政务服务和基金科提起申诉;因故未送达或拒不接收《预先告知书》或《告知书》的,医药机构应在拟签订、拟缓签、不再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内提起申诉;超出申诉期限的,视为对《预先告知书》、《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医药机构依法享有行政救济权利,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出上述期限的,视为对行政协议签订结果无异议。
2.缓签情形
(1)正在接受医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调查,被中止医保服务,且尚未结案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
(3)发生重大信息变更,需综合考量、重新核定的。
(4)定点医药机构存在需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情形或处在医保服务协议中止期尚未结束的。
拟暂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给予过渡期整改,在2025年3月10日前完成整改或暂缓签订的情形消除的,经工作组回头看重新评估合格后,可签订新版医保服务协议。
3.不续签情形
(1)不满足国家医保局“2号令”、“3号令”、渝医保发〔2021〕34号文、渝医保发〔2021〕35号文规定的医保定点准入基本条件的;
(2)存在国务院第735号令《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保局“2号令”、“3号令”、渝医保发〔2021〕34号文、渝医保发〔2021〕35号文规定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解除医保协议情形之一的;
(3)在协议准入、续签、谈判等情况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4)存在其他不应续签情形的(详见附件1、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新版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工作是提升医保协议管理效能,维护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举措。区医保中心及相关责任科室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国家局、市局两定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版协议签订。
(二)加强工作协调。各部门及业务科室要加强横向联系、纵向沟通,建立上下贯通、左右互联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日常经办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增强医保协议管理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凝聚合力、齐抓共管的医保工作新格局。
(三)确保平稳过渡。各工作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迅速行动作部署,细化措施抓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做好医药机构答疑答复,确保协议续签工作平稳有序。要坚持工作原则,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附件:1.2025年医保服务协议协商谈判清单
2.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现场核查评估表
3.2025年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
4.2025年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