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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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 《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2-17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起草的《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公示期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4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医保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1653005;联系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42号。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

20211217

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切实做好我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过渡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困难群众参保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17〕123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区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户。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三)区残联认定的一至四级持证残疾人。

(四)区卫健委认定的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子女,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五)区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

二、资助标准

2022年起,资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参保资金由区财政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低保对象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90%资助,低保边缘户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70%资助。

(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其中老复员军人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

(三)一、二级持证残疾人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90%资助;三、四级持证残疾人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60%资助。

(四)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保的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80%资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本人参保的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

(五)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70%资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分别按100元、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一、二级持证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档的,统一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资助对象是多重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三、资助时段

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中参保时间的参保资助。即上年的9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2022年集中参保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该阶段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批量办理。

第二阶段:当年参保时间的参保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年的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该阶段为每月办理。

过渡期内,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低收入人口全面参保。上述人员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仍按《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渝医保发〔2021〕66号)规定享受资助。

四、资助流程

(一)数据提供

困难群众对象认定部门于集中参保时间开始的上月(即8月)底前,将本部门确认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人群身份标识,批量提供医保部门,作为集中资助参保对象数据。对9月1日后新增的资助人群身份标识,根据资助时段于每月20日前按月提供医保部门作为当年资助参保对象数据。

(二)实施资助

医保部门将困难群众对象认定部门提供的资助人群身份标识,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并实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作为配置资助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的依据。税务部门根据传递的身份标识信息生成参保个人应缴费数据进行征收。

资助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税务部门将系统内带资助标记且已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应资助金额等资助信息分别提交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部门根据人员分类向税务部门划拨资助款。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专人,加强宣传。各镇街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指定专人、集中力量、措施到位,入户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

(二)精准识别,按期完成。各镇街要严格按照资助标准核实参保人员信息,精准识别资助对象,把握好时间节点,按时提交信息,确保低收入人口全面参保。

(三)加强协调,确保到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残联、潼南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作为,确保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及时获得参保资助。

(四)提高认识,严肃追责。在此项工作中,若因困难群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影响到其享受相关政策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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