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受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通告
潼医保发〔2022〕6号
为更好服务参保群众,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6号)文件规定。现就受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对象
本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机构;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业务范围包括护理服务、养护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护中心、家庭服务机构。
二、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
严格按照《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对象需满足如下要求:
(1)正式营运至少3个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能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政策;
(五)提供机构内护理服务,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批准的床位不得少于20张,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置比例不低于1:4;
(六)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不少于10人的专业护理人员,护理人员需参加专业培训;
(七)建立连接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系统的专线网络,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需要,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八)能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实名制档案的管理要求,有单独失能人员纸质档案的存放专区;
(九)申请长护护理机构前,一年内无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录;
(十)提供长护险护理的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开展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
三、申请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流程
1.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机构可自愿向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护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护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3)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利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见附件2);
(6)照护专区的医生、护士、护理员、护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医生、护士需提供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护理员需要提供规范化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重庆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管理联网登记表(见附件4);
(8)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的有效使用期限自提供时起算不少于2年;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市医疗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资料受理
(1)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审核申报单位所提供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及时受理,出具回执单(见附件5)。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受理地址:桂林街道隆鑫政务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19号窗口。电话:44567560
(2)申请长护护理机构如有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或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曾因违背客观事实,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长护护理机构被处理尚未满两年的;因未认真履行长护护理机构的责任,被取消护理服务资质、解除服务协议尚未满三年的;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实地评估
区医保局指导经办机构,协同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组织考评人员进行评估,并报区医保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初审名单。
4.社会公示
区医保局及时对长护护理机构初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公示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有异议或举报将再次组织评估小组研究处理。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即取得长期护理保险长护护理机构资格。名单确定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并由市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5.协议签订
经办机构因业务需要与取得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机构资格的单位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的签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服务协议需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财务管理、费用结算、信息系统建设、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内容。
6.悬挂标牌
对签订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的长护护理机构,由经办机构向长护护理机构进行授牌并要求悬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机构》标牌。
附件:1.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机构申请表
2.护理设施设备清单
3.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4.重庆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管理联网登记表
5.重庆市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受理情况回执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制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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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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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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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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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性质 |
公立□民营□ |
经营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申请服务类型 |
机构护理□ 居家护理□ 机构和居家护理□ 日间照护□ | ||||||||
服务场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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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性质 |
服务场所面积 | |||||||
自有□租赁□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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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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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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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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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设置 | ||||||||
核定床位: 张;实际开发床位:张;其中专护床位:张 | |||||||||
业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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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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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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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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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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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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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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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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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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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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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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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社保参保人数 |
劳动合同 签订人数 |
劳务派遣人数 |
退休返聘人数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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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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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护士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 人 | |||||||
康复治疗师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健康管理师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其他工作人员 |
共 人 | ||||||||
申请单位意见 |
法人代表签字(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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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护理设施设备清单
护理设施设备清单 | |||
品种 |
型号及数量 |
购买年月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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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申请机构
工作人员花名册
机构名称(签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岗 位 |
社会保障卡卡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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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庆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管理联网登记表
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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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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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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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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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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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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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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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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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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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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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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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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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项目 |
医药定点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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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定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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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保险 定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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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医保专线链路情况 |
网络营运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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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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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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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统一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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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接口情况 |
医保接口 服务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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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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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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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软件商情况 |
HIS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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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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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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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对照情况 |
医药机构目录对照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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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经办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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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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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接口与HIS 软件测试 |
医药机构HIS软件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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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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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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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口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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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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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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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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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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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软件测试情况 |
测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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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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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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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情况 |
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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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经办机构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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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意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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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 ||||
市医保局信息化工作组意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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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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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开通情况 |
开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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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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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庆市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受理情况回执单
(经办机构留存)
受理经办机构(业务章) 编号: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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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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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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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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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长护 |
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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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情况 |
受理□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原因: | |||
受理经办机构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重庆市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受理情况回执单
受理经办机构(业务章) 编号: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 |||
申请单位地址 |
| |||
申请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类别 |
长护 |
受理日期 |
| |
受理情况 |
受理□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原因: | |||
受理经办机构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