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区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按上级部署实施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地方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按规定负责本区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相关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拟订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本区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本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贯彻执行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要建立与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