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生职业认同感,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15日。
欢迎广大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792057957@qq.com(邮箱)。
2.邮寄信件: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42号,邮编:40266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4日
(联系人:黄何,联系电话:023-81656638)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提升乡村医生职业认同感,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让乡村医生工作更安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险种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在册在岗乡村医生,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其他在册在岗且未超龄乡村医生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意外伤害险
全体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应购买保额不低于20万意外伤害险。
二、购买方式
(一)原则上在册在岗且未超龄乡村医生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介绍详见附件)。鼓励超龄未参保或未领待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辖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核实乡村医生参保后,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专项补助。
(二)意外伤害险由区卫生健康委按采购程序确定承保单位,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为乡村医生统一代为购买,经费从乡村医生专项补助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加强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主动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做好风险研判和防范,合理引导乡村医生预期,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积极主动参保,有力有序稳妥推进政策落地实施。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附件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月缴费金额=本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其中,随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职工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的员工,当年月缴费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起薪当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则按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起薪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则按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月缴费基数。
(二)个人身份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自愿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本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其中,月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在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费率按20%执行。目前,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暂执行2022年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即82348元/年(6863元/月)。若按照月缴费基数下限4118元参保(即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即6863元/月*60%=4118元),月缴费金额为:4118×20%=823.6元。若选择按照缴费基数6863元参保(即上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00%),月缴费金额为:6893×20%=1372.6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重庆市户籍、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包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可自愿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政策规定,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按年缴费、政府按档次补贴、集体自愿补助相结合原则。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有13个缴费档次:一档200元、二档300元、三档400元、四档500元、五档600元、六档700元、七档800元、八档900元、九档1000元、十档1500元、十一档2000元、十二档3000元、十三档4000元;每档的补贴标准为:一档40元、二档50元、三档60元、四档70元、五档80元、六档90元、七档100元、八档110元、九档120元、十档130元、十一档140元、十二档160元、十三档175元。参保人员在13个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缴费标准,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如未按时申报,按上年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未参保的超龄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参保人从户籍所在地城居保制度试点之月(2009年7月)距其年满6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可办理领待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