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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日期: 2021-02-20



202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全面依法治区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普法宣传,努力提高法治宣传工作水平,增强辖区群众法律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现将法治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1. 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保障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落实 “三重一大”制度,重大问题及时提请会议研究部署;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落实经费保障,实现全区卫生系统外聘法律顾问全覆盖,充分保障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未发生因违法行政决策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将审批时间平均压缩了70%70件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入驻“渝快办”平台,行政许可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平均缩减了73.55%,实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注册率达99%。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等事项审批实行简化、备案或合并。

(三)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共立案处罚172件,罚款金额43.4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07万元。其中医疗卫生32件,罚款6.85万元;无证行医18件,罚款26.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99万元;计划生育1件,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万元;传染病防治20件,罚款1.75万元;消毒产品8件,罚款0.75万元;公共场所卫生61件,罚款4.99万元;生活饮用水23件,罚款1.83元;放射卫生3件,罚款0.25万元;学校卫生5件,职业卫生1件,均为警告。

(四)落实普法责任,强化法治保障。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在干部职工中广泛学习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形成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集中利用“职业病宣传周”、“饮用水卫生宣传周”、4.7世界卫生日、6·14世界献血日、7·11世界人口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宣传教育日,有组织地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活动,全面提高群众对卫生健康工作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卫生健康法律意识。对基层工作人员,重点围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办法》》《职业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中医药条例》《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内容开展集中教育宣传,提高依法行医、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五)开展社会普法,推进社会普法常态化。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郁氛围。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LED电子显示屏、新媒体宣传等不同方式宣传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截至目前,全系统共悬挂宣传横幅65条、滚动播放LED显示屏40个、张贴宣传栏75块、发放宣传资料11500余份、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64次、健康潼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报道9篇,有序地推进卫生健康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二、工作亮点

成功申请创建市级规范化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成为全市7家创建规范化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之一,将获得市级15-2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进一步夯实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落实长效职位分级管理,在重庆乃至全国率先实施了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动态调整卫生监督人员职位,极大提升了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和积极性,规范了执法人员行为。完善“1+1”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在打击“非法行医”方面的合作,解决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不提供身份证明,不配合检查甚至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与区人民检察院深入探索完善“1+1”联动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与法院、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提高部分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卫生行政处罚的结案率,解决卫生行政处罚履行和执行难的问题。

三、存在不足及2021年计划

在贯彻落实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坚持依法行政工作中,还存在普法宣传形式不多效果不佳、普法队伍素质偏低、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建设,使卫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干部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使基层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对已出台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充实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内容,细化考核标准,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动态管理,强化卫生健康政策法规、优质服务、奖励优惠政策、办事程序、依法行政等信息的公开,增强工作决策和工作过程的透明度,确保群众享有真正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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