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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指南

日期: 2024-12-26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指南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2021820日修正)、《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

服务对象

需开具医学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就诊患者。

服务机构信息

名称:各医疗卫生机构。

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2:30—5:30   冬季下午2:00—5:30

服务项目和内容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际需求,为患者出具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

服务流程

1.携带就诊人病历资料,就诊人身份证(原件)或其它能够证明就诊人身份的法定材料原件。

2.委托他人开具的,应当同时出具就诊人签名捺印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相关亲属证明)等相关资料。

3.医疗机构有其他合法要求的,遵照执行。

服务要求

1.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3.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4.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5.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

区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电话:81656632

区卫生健康委网上投诉渠道:http://www.cqt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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