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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日期: 2024-12-24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的通知》(渝卫〔2014〕15 号 )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的通知》(渝妇幼院行〔2015〕245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2016]63)

【服务对象】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

2.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并通过司法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者。

【服务机构信息】

辖区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均可为机构内出生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潼南区妇幼保健院受区卫生健康委委托,为全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单位。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1

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院

潼南区桂林街道莲花东路126号

2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

潼南区大佛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89号

3

重庆市潼南区中医院

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836号

4

重庆市潼南区双江中心卫生院

潼南区双江镇双桥路60号

5

重庆市潼南区柏梓中心卫生院

潼南区柏梓镇健康路9号

6

重庆市潼南区塘坝中心卫生院

潼南区塘坝镇人民街131号

7

重庆市潼南区小渡中心卫生院

潼南区小渡镇人民街129号

8

重庆市潼南区卧佛中心卫生院

潼南区卧佛镇横街13号

9

重庆市潼南区古溪中心卫生院

潼南区古溪镇双龙街106号

10

重庆市潼南区玉溪中心卫生院

潼南区玉溪镇书院街17号

11

重庆市潼南区上和中心卫生院

潼南区上和镇田湾街104号

12

重庆潼南善友阳光医院

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桥南大道

13

潼南仁义医院

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31号

【服务项目】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医疗机构内出生新生儿首次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

2.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若拟上户地为潼南区,由潼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机构为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内容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审验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补发。若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在潼南区,由潼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签发。

【服务流程】



【办证须知】

1.住院期间产妇须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证件,不得伪造、借用、盗取他人虚假信息提供。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向户籍机关咨询确保不影响新生儿入户,办证时须提供书面声明,新生儿必须随母姓。

3.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来往通行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

4.双胎需提供双份证件复印件材料,以此类推。

5.领证人确保提供所有信息材料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办理,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新生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不能随第三方姓氏;新生儿取名用国家规范通用字,可查询《通用规范汉字表》;特殊取名请先咨询入户机关,确保姓名不影响正常入户,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7.《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是作为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开出后,禁止在出生证明上随意涂改、不能折叠,过胶、撕毁等,只能原版保存。

8.新生儿出生日期必须是新历,不能改为农历。

9.新生儿姓名一经确认并已签发,原则上不能更改。请准妈妈们在分娩前取好孩子姓名,以便分娩后及时办理出生证。

10.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适用于199611日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1996 11日之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服务要求】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仅为本医疗机构内出生新生儿首次签发 《 出生医学证明》。

2.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若拟上户地为潼南区,由潼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

3.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与原证内容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若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在潼南区,由潼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

4.遵循办理原则。不得办理虚假失实证件。

【举报投诉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电话:81656632、81656638。

区卫生健康委网上投诉渠道:http://www.cqt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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