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协管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和居民开展宣传培训;协助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查处饮用水卫生违法案件。
(三)学校卫生协管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协助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查处学校及托幼机构卫生违法案件。
(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协管服务
协助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协助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案件和回访。
(五)妇幼健康协管服务。
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母婴保健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六)职业卫生协管服务。
定期对进入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管理的辖区内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 单位职业卫生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案件。
(七)公共场所卫生协管巡查。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每年至少 2 次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巡访,协助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协助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服务机构
辖区内各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实施机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渝卫发〔2022〕8号)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潼南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潼卫发〔2024〕6号)
七、举报投诉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电话:81656632、81656638。
区卫生健康委网上投诉渠道:http://www.cqt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