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一、区内人员死亡后尸体处置程序
(一)医疗机构内死亡
在医疗结构内死亡的,救治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直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医疗机构外死亡
人员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的,由死者家属或发现人报告死者死亡地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委会(村委会)或派出所,上述单位接到报告后,相互及时联系,共同到场进行调查核实。
由执业(助理)医师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死亡地辖区民警在《死亡证》第二、三、四联签名。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单手续。
如因特殊情况,家属未办理《死亡证》前已将尸体处理,由居委会(村委会)对死者家属、共同居住人、邻居、知情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定正常死亡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死者亲属持证明到辖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如系异常死亡,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详见警方调查阶段)。
(三)以往死亡人口上报
由需要《死亡证》的家属填写相关的免责声明,并带上相关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然后户籍地的医疗结构开具《死亡证》。
(四)尸体处理阶段
区殡仪馆应严格按规定开展尸体火化工作。
1. 殡仪馆仅将医疗机构出具的《殡葬证》(《死亡证》第四联)、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检验后尸体处理通知书》(无命案嫌疑时应提供《殡葬证》)作为提供尸体火化服务的凭证,无相关证明者不予火化。
2. 死亡地点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其《殡葬证》需死亡地派出所签字、盖章,否则不予火化。
3. 殡仪馆有义务向未办理《殡葬证》的死者家属提供办理指导。
二、死亡医学(推断)证明签发及使用流程
(一)《死亡证》签发
《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1. 《死亡证》需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机关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信息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2. 遇《死亡证》遗失,可由原申请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3. 非正常死亡证明者,死者亲属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学检验后尸体处理通知书》,到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1.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2. 《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收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