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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征求《潼南区关于文旅体高质量发展扶持(暂行)办法》意见和建议的公示

日期: 2025-02-10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征求《潼南区关于文旅体高质量发展扶持(暂行)办法》意见和建议的公示

为加快潼南区文旅体业态培育,引导扶持我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潼南区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区文化旅游委组织编制了《潼南区关于文旅体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请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

联系人:林松

联系电话:18102388948

邮箱:1104662313@qq.com

邮政编码:402660

附件:《潼南区关于文旅体高质量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潼南区关于文旅体高质量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机遇及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契机,推动文化、旅游、体育、赛事、演艺、会展、商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潼南辖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的企业(以下统称“文化旅游体育类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和监督管理;区文化旅游委(体育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编制、考核发放和跟踪管理。资金从年初安排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列支。

第二章 企业经营奖补

第四条  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服务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批零类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工业类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传统风貌区、老旧街区、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楼宇等载体空间,投资改建演艺场馆、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场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认定,可按工程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同一载体重复实施改建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规模化发展,对首次成功发展为规模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同时,每年给予文化旅游体育类规上企业3000元的发展补助。

第七条  支持开发特色文创、旅游商品。经主管部门认定,对新开发含潼南元素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获得市级以上奖项并实现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八条  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组织)、非遗传承人等,经区文化旅游委(体育局)组织参加国家级、市级、区级相关展会活动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参加区内活动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参加区外活动每人每天补助500元,每家企业(组织)最多按3人享受补助。

第三章  旅游营销奖补

第九条  年度人数增量奖补:签约组团社全年累计组织游客达1000人以上不足3000人,按5/人给予奖补;全年累计组织游客3000人以上不足6000人,按8/人给予奖补;全年累计组织6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按10/人给予奖补;全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1万人以上的,按12/人给予奖补。

第十条  自驾游团队奖补:一日游100/辆给予奖补;二日游150/辆给予奖补。不再享受年度人数增量奖补及过夜团队奖补。

第十一条  过夜团队奖补:签约组团社组团到我区完成二日游及以上,按20/人给予奖补。全年总量达到500人以上,按25/人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  研学旅行奖补:潼南区内研学基地开展研学活动、到达1个研学基地,按2/人次进行奖励,到达2个研学基地,按5/人次进行奖励,不再享受人数增量奖、过夜游客奖等其他奖励,每个研学基地奖励金额全年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品牌创建奖补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景区,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市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旅游酒店(饭店),新评定为三、四、五星级酒店(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资金奖补。

第十五条  对社会资本投资开办的民宿,符合相关规划、获评旅游民宿甲、乙、丙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同一民宿等级提升,按差额补足奖补)。

第十六条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符合相关规划,获评为国家5C4C3C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第十七条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得第十三至十七条所列旅游品牌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章    体育发展奖补

第十九条  对体育类社会组织、企业所举办的经区文化旅游委(体育局)备案的群众性体育赛事(节会)活动,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每年底进行综合评审,对综合评审得分排名靠前的给予奖补:一等奖1名,奖补5万元/家;二等奖2名,奖补3万元/家;三等奖3名,奖补2万元/家。评审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代表潼南区参加国家级、省级综合性体育赛事(如全运会、市运会等同级别赛事)的队员(运动员)

获得国家级金、银、铜牌的,分别按每块奖牌奖补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牌的,按照当年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奖补其中,5人(含5人)-10人(含10人)的团体赛事奖补金额的标准乘以210人以上的团体赛事奖补金额的标准乘以4

第二十一条  对代表潼南区参加国家级、省级单项体育赛事(如单项锦标赛、冠军赛等同级别赛事)的队员,获得国家级冠、亚、季军的,分别按每块奖牌奖补1万元、0.8万元、0.6万元;获得省级冠、亚、季军的,分别奖补1000元、700元、500元。其中,5人(含5人)-10人(含10人)的团体赛事获奖金额乘以210人以上的团体赛事获奖金额乘以4

第二十二条  对代表潼南区参加国际性赛事的,获得前8名的,根据赛事级别及规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给予参赛队员一次性奖补10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体育类社会企业(组织)代表潼南区每年输送运动员到市级专业训练队伍并取得入队资格及编制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对企业(组织)进行奖补。

第六章    文艺创作奖补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资本投资创办的文化演艺企业(组织)或个人创作反映潼南特色的文学类、影视类、戏剧类、音乐舞蹈类、美术类等文艺作品,获得省级、国家级以上奖牌,按照《重庆市文艺精品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渝委宣〔2022112 )奖励标准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补。

第二十五条  对代表潼南区参加省部级、国家级文化文艺展赛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1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二十六条  设立潼南文学艺术等级奖,包括一等奖1件、二等奖3件、三等奖6件,创作奖补分别为2万元/件、1.5万元/件、1万元/件;潼南文学艺术提名奖10件,创作奖补0.5万元/件。评审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代表潼南区出品的视听作品。在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在头部视频网站首播(热度突破10000以上),最高奖励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代表潼南区出品且在市内备案的横屏网络微短剧在头部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单集平均有效播放量超过50万的,每部分别给予5万元至15万元不等最高奖励。本市出品且在省内备案的竖屏网络微短剧在抖音、快手等主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的,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8000万次的,每部分别给予3万元至10万元不等最高奖励。

第七章    申报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

凡申报资金补助的企业,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按规定报统并建立规范的统计台账、财务账。

第三十条  审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申报,镇街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关资料交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税务局会审,会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由区财政局兑现扶持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奖补的企业近三年内有以下行为的不享受本奖补政策:

(一)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近三年退出潼南区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库、又以变更企业名称或以原退库企业资产作为主要资产注册成立新公司等形式,变相重新申报入规的企业;

(三)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五)发生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奖补的个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违法失信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申报企业、个人对相关申报或认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按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企业(组织)及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委(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区范围内的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从优、从高,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若遇区级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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