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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征求《潼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奖励补助扶持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 2023-05-24

        为推动潼南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区文化旅游委组织编制了《潼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请于2023624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

        联系人:赵昕
        联系电话:44597025电子邮箱:1315817640@qq.com
        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夏露街122
        邮政编码:402660

附件:潼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奖励补助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潼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奖励补助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抢抓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机遇,推动潼南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针对我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底子薄、总量小的现状,为扶优扶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转型升级,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区、体育强区,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文化旅游体育类企业是指包含在国民经济代码中旅游及相关产业9大类65小类,文化及相关产业9大类146小类中,在潼南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以及在潼南区文旅委登记、备案、合作的文化旅游体育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奖补资金在区级财政的文化旅游业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企业升规奖补除外)。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和监督管理,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编制、考核发放和跟踪管理。

第二章 企业经营奖补

第四条  扶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经济贡献增速不低于10%的文化旅游体育服务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经济贡献增速不低于10%的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批零类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年经济贡献增速不低于10%的文化旅游体育工业类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

第五条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规模化发展,对成功发展为规模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按照《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潼发改〔202063号)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补。同时,每年给予文化旅游体育类规上企业3000元的发展补助。

第六条实施正面激励清单和负面惩戒清单,实行文化旅游体育市场“两张清单”管理的市场主体,每年评选“十佳”具有代表性的先进企业(组织),对评为“十佳”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组织),规下企业(组织)给予2万元资金奖补,规上(组织)企业给予3万元资金奖补。

第七条区内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组织)、非遗传承人等,经文化旅游委(体育局)组织参加国家级、市级、区级相关展会活动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参加区内活动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参加区外活动每人每天补助500元,每家企业(组织)最多按3人享受补助。

第三章  旅游营销奖补

第八条门票优惠奖补:签约组团社组团到潼南所有收费景区购票,按签约协议价购买。

第九条年度人数增量奖补:签约组团社全年累计组织游客达1000人(含)-3000人(不含),按5/人给予奖补;全年累计组织游客3000人(含)-6000人(不含),按8/人给予奖补;全年累计组织6000人(含)-1万人(不含),按10/人给予奖补;全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1万人及以上的,按12/人给予奖补。

第十条自驾游团队奖补:“一日游”按100/辆给予奖补;“二日游”按150/辆给予奖补。不再享受年度人数增量奖补及过夜团队奖补。

第十一条过夜团队奖补:签约组团社组织团队到我区完成二日游及以上,按20/人给予奖补。全年总量达到500人以上(含500人),按25/人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本章所有奖补对象、奖补条件及程序等按照《潼南区财政局、潼南区文化旅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旅游营销奖励政策(2022年修订版)》(潼文旅发〔202236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旅游酒店(饭店)、民宿奖补

第十三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旅游酒店(饭店),新评定三、四、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资金奖补(同一酒店等级提升,按差额补足奖补)。

第十四条对社会资本投资开办的民宿,符合相关规划、获评旅游民宿甲、乙、丙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同一民宿等级提升,按差额补足奖补)。

第十五条对全年接待过夜游客2()3万(不含)人次的星级酒店,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补;对全年接待过夜游客3万(含)—5万(不含)人次的星级酒店,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补;对全年接待过夜游客5万人次及以上的星级酒店,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补。

第十六条对全年接待过夜游客2000(含)—3000(不含)人次的等级民宿,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补;对全年接待过夜游客3000(含)—5000(不含)人次的等级民宿,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奖补;对全年接待过夜游客5000人次及以上的等级民宿,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补。

第五章    体育发展奖补

第十七条对区内体育类社会组织、企业所举办的经区文化旅游委(体育局)备案的群众性体育赛事(节会)活动,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每年底进行综合评审,对综合评审得分排名靠前的给予奖补:一等奖1名,奖补5万元;二等奖2名,奖补3万元;三等奖3名,奖补2万元。

第十八条对代表潼南区参加国家级、省级综合性体育赛事(如全运会、市运会等同级别赛事)的队员(运动员)

获得国家级金、银、铜牌的,分别按每块奖牌奖补5万、4万、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牌的,分别奖补1.5万、1.2万、0.8万元

第十九条对代表潼南区参加国家级、省级单项体育赛事(如单项锦标赛、冠军赛等同级别赛事)的队员、教练和输送单位,获得国家级冠、亚、季军的,分别按每块奖牌奖补1万元、0.8万元、0.6万元;获得省级冠、亚、季军的,分别奖补1000元、700元、500元。

第二十条 对潼南区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性赛事的,获得前8名的,根据赛事级别及规模,分别给予参赛队员、教练一次性奖补10-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区内体育类社会企业(组织)每年输送运动员到市级专业训练队伍并取得入队资格及编制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对企业(组织)进行奖补。

第二十二条按照《潼南区体育彩票优质网点销售扶持补助办法》,对优质体彩网点按照月销售总额进行阶梯递增性奖补:月销售额在8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网点,按当月销售额的1.5%给予扶持资金;月销售额在200-300万元(200万元)的网点,按当月销售额的2%给予扶持资

;月销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网点,按当月销售额的2.5%给予扶持资金。

第六章    文艺创作奖补

第二十三条 对区内社会资本投资创办的文化演艺企业(组织)或个人创作反映潼南特色的文学类、影视类、戏剧类、音乐舞蹈类、美术类等文艺作品,获得省级、国家级以上奖牌,按照《重庆市文艺精品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奖励标准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0.330万元奖补。

第二十四条对代表潼南区参加省级、国家级文化文艺展赛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1万、0.5万、0.3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2万、1.5万、1万元。

第二十五条按照《潼南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暂行)》,评出潼南文学艺术等级奖,设一等奖1件、二等奖3件、三等奖6件,创作补助分别为2万元/件、1.5万元/件、1万元/件;潼南文学艺术提名奖10件,创作补助0.5/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近三年内有以下行为的不享受本奖补政策:

(一)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近三年退出潼南区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库、又以变更企业名称或以原退库企业资产作为主要资产注册成立新公司等形式,变相重新申报入规的企业;

(三)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年度内发生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申报企业对相关申报或认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按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企业及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委(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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