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全区文化旅游及体育事业和产业健康、科学、高质量持续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利用上级或本级资金金额在400万以下并由我委建设且涉及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广电等类型项目,如镇(街)与村(社区)公共文体场地及设施、文物保护及布展、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广播电视设施及系统办公场所修建与装修等。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 申报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政策、环境政策。
(二)符合我区功能定位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我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四)有明确的项目主体或责任单位。
(五)项目申报前要进行充分论证,包括项目选址、资金来源、管理单位等都要明确后方可申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申报,须出具书面申请,由负责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征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委主要领导审核。
第五条 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组织召开委党组(扩大)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实施该项目。
第三章 项目(采购)的实施流程
第六条 根据区发改委《关于明确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潼发改〔2019〕 104号)文件精神,限额(400万)以下工程建设可采取: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比价、竞争性比选、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公开招标、抽取承包商及邀请招标按之前方式执行(需发展改革委审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经委领导研究:我委及下属单位30万以下(不含30万)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责任科室(单位)邀请不低于3家建设单位报价,经委党组(扩大)会研究确定建设单位;30万以上400万以下(不含400万)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比价、竞争性比选、竞争性磋商等公开发包方式,由委党组扩大会议确定;400万以上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包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第七条 3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责任科室(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概算及建设方案等资料;由产业科牵头组织3-5名人员负责审查、核算项目工程量等资料(专业性较强的聘请第三方公司实施);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责任科室(单位)组织相关科室人员3人以上实施竣工验收。(以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可请第三方公司进行审查、核算、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3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同意后,由产业科和项目科室(下属单位)相互协作按照以下项目实施程序进行:
(一)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并报发改委立项(审批);
(二)经委党组(扩大)会研究确定概算、方案设计编制单位(施工图);
(三)根据概算及设计方案(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单位在年初抽取的公司中确定,项目预算编制及评审费用纳入总项目建设费用之中);
(四)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及批文,并向发改委申请概算批复,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财评;
(五)按委党组(扩大)会议确定的发包方式实行招投标,项目建设发包方式详见第四章;
(六)由委党组(扩大)会议确定监理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监理合同后,进场施工;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在年初抽取的5家审计公司库中确定审计公司;
(八)竣工决算,报财政局。
第九条 采购类项目需在财政专网上申请并提交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实施。其中:货物类5万元,服务类8万元,工程类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集中采购;未达到上述采购标准的由采购单位分散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有定点供应商的必须实行定点采购。
第四章 项目建设发包方式
第十条 项目建设发包流程:
(一)竞争性谈判:①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事宜、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式、投标辅助材料(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②发布招标公告。在委机关指定网站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得低于3个工作日;③成立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委党组成员、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组成;④谈判。根据评标标准等要求,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投标方分别进行谈判;⑤确定投标单位并公示。谈判小组根据最终谈判结果确定一名中选人上报委党组审定。委党组审定同意后,在委机关指定的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得低于3个工作日;⑥出具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中标公告结束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需签订合同,如未签订合同视为放弃该项目。
(二)公开比价:①投标人编制比选文件。根据最终确认的项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限价和项目特点要求编制比选文件,文件包含:比选公告书、投标人须知、比选保证金事宜、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式、投标辅助材料(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②发布比选公告。在委机关指定网站发布招比选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得低于3个工作日;③成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委党组成员、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委机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名组成;④比选。评审小组所有成员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审;⑤确定中选单位并公示。评审小组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确定1个中标单位,并报委党组审定。委党组审定同意后,在委机关指定的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得低于3个工作日;⑥出具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中标公告结束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需签订合同,如未签订合同视为放弃该项目。
(三)竞争性比选:①编制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比选人资格要求和强制标准等条件、不得高于批准金额的比选控制价、比选保证金、比选的时间和地点、比选程序、评选规则、评选标准、评选方法和评选委员会组成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②发布比选文件。委机关安全法制科和项目所属单位、科室共同通知满足要求的拟邀请的承包商,同时发布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③组建评选小组。小组成员由委党组成员、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委机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名组成;④开选、评选。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选文件,当众开启投选文件并宣读报价。评选小组根据比选文件确定的评选标准和方法进行评选,推荐一至三名中选候选人;⑤确定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并报党组(扩大)会审批。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不具备中选条件的,应依次确定排名在前的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⑥发放中选通知书,7日内签订合同。
(四)竞争性磋商。①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项目及采购内容和要求,磋商程序,保证金,评审办法以及有关要求;②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委机关指定网站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得低于3个工作日;③成立磋商小组。小组成员由委党组成员、科室成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委机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名组成;④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供应商应提供自行密封的响应文件资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⑤召开磋商会。宣布有关纪律和磋商、评审工作程序,宣读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关内容,开启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等,并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⑥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⑦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⑧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⑨磋商小组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项目的最终需求以及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标价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候选供应商报委党组审定;⑩公告、签订合同。在委党组确定供应商的2个工作日内,在委机关指定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公告发布后7日内,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如遇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建设项目,且时间紧急,按程序走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项目,可采取邀请1-3家建设单位报价,由委党组(扩大)会议研究确定建设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第一次招投标流标后,则再次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竞争性比选,如遇再次流标或者投标单位未达到规定数量,则由党组会议直接指定参与第二次招投标的其中一家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科负责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单位招投标、竣工结算及统计上报等工作;综合科负责协调财政等部门做好建设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工作;安全法制审计科协助做好单位招投标、合同审定和竣工结算等工作;项目实施负责科室(下属单位)负责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项目报发改委立项(审批)、报党组(扩大)会确定概算和方案设计编制及跟进编制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及批文申请发改委概算批复、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财评、报党组(扩大)会确定监理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监理合同、组织进场施工、竣工验收及决算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实施负责科室(下属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填报,适时向党组(领导班子)会议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项目建设及采购文件的要求,严格把控项目建设和采购物品质量、进度。如有调整,需报委党组审定同意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拨付前需报请委党组(扩大)会议定。
第十七条 委安全法制审计科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不定期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
第十八条 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定期对已完工的项目开展评定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主动与项目所在位置的区域管理部门沟通,做好移交等手续,并加强对项目后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承包商、供应商的礼金、财物、旅游或宴请,不准包庇纵容承包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准假借单位领导名义谋取私利,侵犯承包商、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而损害部门声誉。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一律交由区纪委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要求,并由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0年10月29日区文化旅游委2020年第19次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0年12月23日印发之日起予以实施。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许可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则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委的行政许可服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机构与职责
产业发展科负责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文物、体育、旅游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年度核验,负责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服务质量的评定,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统计工作。
宣传推广科负责旅游景区、度假区、旅行社、旅游饭店(宾馆)、导游等旅游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业管理。
体育科负责游泳池、跆拳道、台球室、健身、健身气功等体育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业管理,配合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文化遗产科配合做好文物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广电传媒科配合做好广播电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安全法制审计科负责制定文化、旅游和体育行政许可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应急预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处置突发事件。
文化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行使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市场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条 许可范围
涉及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授权为我委办理的文化(文物)、旅游、体育与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年度核验工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许可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和“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等精神,同时兼顾工作需要和工作实际,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二)坚持务实高效原则。实行首席代表制和承诺办结制等制度;推动实现“一网通办”,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优化办事系统、简化办事材料、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间,实现办理一件事“最多跑一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许可质量。
(三)坚持规范透明原则。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和完善目录清单,并及时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按照许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统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法定依据与许可条件,并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开透明、勤政为民。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中一般事项授权我单位的窗口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办理、发证;其他事项中文物保护工程许可、文化修缮许可等重大事项,采取党组(扩大)会议集中审议(定),会前充分酝酿、协商讨论,会上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未达到多数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按程序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集中审议(定)。
第四条 许可流程:
(一)一般事项流程
由首席代表对办理事项行使审批权、办理权,对确定退件、补件行使决定权,由窗口直接审批、办理、发证。
(二)其他事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潼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递交申请。
2.初审。接件受理后,由综合受理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并出具书面凭证或者电子凭证;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拟办。对条件具备、手续齐全的许可事项,由产业发展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需现场勘验的,由主管科室人员组织相关科室、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涉及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实地勘查结束之后共同在《现场勘验登记表》中签字(不符合条件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主管科室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汇总收集申办材料后,再由产业发展科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
对需办理消防、安全、卫生、环境等许可手续的或需进行公示、听证等许可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 审签。由分管领导进行审签。
审签后,在下月的党组(扩大)会上通报本月行政许可的办结事项,并予以集中审议确认。
其中,需党组(扩大)会集中审定后由分管领导进行审签的事项有:(1)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第五条 参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工作人员与行政许可案件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讨论的有关情况,除依法应予以公开的之外,审批过程中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因泄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经2020年10月29日区文化旅游委2020年第19次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0年12月23日印发之日起予以实施。
附件:区文化旅游委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授予首席代表直接审核权的事项 |
1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
行政许可 |
|
2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
行政许可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行政许可 |
变更法定代表人、场所名称许可项目由首席代表直接审核,设立和变更地址为其他事项 |
4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
行政许可 |
变更法定代表人、场所名称许可项目由首席代表直接审核,设立和变更地址为其他事项 |
5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
6 |
社会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
7 |
市内出境游旅行社在市内设立分社及变更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旅行社及其分社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0 |
对依法被吊销导游、领队及旅行社许可的旅行社从业人员三年内拒绝许可及从业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登记及变更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3 |
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
需分管领导审签或党组扩大会集中审定的事项 |
1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
行政许可 |
|
2 |
经营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 |
|
行政许可 |
|
3 |
一般性体育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
4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需党组(扩大)会集中审定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初审) |
行政许可 |
5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行政许可 |
需党组(扩大)会集中审定 |
6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需党组(扩大)会集中审定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初审) |
行政许可 |
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需党组(扩大)会集中审定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初审) |
行政许可 |
8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行政许可 |
|
9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行政许可 |
|
10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
行政许可 |
|
11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
行政许可 |
|
12 |
不可移动文物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理 |
|
其他行政权力 |
|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管理办法》、《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委机关)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委机关安全法制审计科(以下简称安法科)负责潼南区文化综合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
(三)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作出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八)涉嫌违法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支队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安法科进行审核。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安法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 安法科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也可以会同案件承办人员深入调查。
第十一条 安法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安法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安法科审核完毕,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支队。
第十四条 支队收到安法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支队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支队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队法制处或者区司法局申请法制指导。
第十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集体讨论会议由委机关相关领导、安法科、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三)安法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能够形成统一意见的按照集体统一意见执行,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执法决定,少数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五)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当核实会议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采用全过程文字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归档入卷。
第十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报委机关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意见由支队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安法科、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0年12月21日区文化旅游委2020年第23次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0年12月23日印发之日起予以实施。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由 |
|
承办部门 |
|
当事人 |
|
执法人员 |
|
报送日期 |
年 月 日 |
承办部门
决定意见 |
一、基本情况:
|
二、拟作出的决定意见:
|
法制部门
审核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是 |
|
否 |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
否 |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
否 |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
是 |
|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
否 |
|
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
|
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
否 |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
否 |
|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
是 |
|
否 |
|
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
否 |
|
其他情况: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