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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 奖励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2-08-05










潼文旅发202239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文化服务中心,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各文化综合市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渝文旅发〔2022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安全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范围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渝文旅发〔202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我区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中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文化旅游委举报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在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内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七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市统一设置的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也可以直接通过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八条区文化旅游委开展举报奖励活动,遵循方便群众、适当奖励的原则,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区文化旅游委通信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夏露街122206办公室;邮政编码:402660;电子邮箱:tnqwlwjbjl@163.com;电话:023--44590608

  第九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受理本行业领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安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安委办,由区安委会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相关内容可参考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范围和标准(附件2)。

  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区文化旅游委给予最先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其他有功的举报人给予鼓励表扬。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自行协商分配方式,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区文化旅游委依据职能分工委托相应单位实施,举报奖励由受理核查处理的单位实施。

(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认为不宜或者不便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相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十五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区文化旅游委根据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区文化旅游委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纳入本单位财务年初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区文化旅游委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任何泄漏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原则上由区文化旅游委直接受理核查和实施奖励的

1.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奖励1000元);

2.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旅行社、景区、酒店、旅游购物场所、旅游高风险项目、交通工具等)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奖励500元);

3.旅行社未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奖励500元);

4.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项目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奖励500元);

5.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奖励500元);

6.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奖励500元);

7.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奖励500元);

8.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奖励500元);

9.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奖励500元);

10.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奖励500元);

11.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网吧、网咖等)(奖励500元);

12.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奖励1000元);

13.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奖励1000元);

1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未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奖励500元);

15.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奖励500元);

16.体育场所经营者未按照相应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不能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奖励500元);

17.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奖励1000元);

18.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按照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奖励1000元)。

二、原则上转相关单位受理核查和实施奖励的

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的通知》(渝安办〔202149号)要求,区文化旅游委在接到以下涉文涉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后,原则上转相关单位受理核查和实施奖励。

1.在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场所内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应急局、生态环境局。

2.在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场所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应急局、公安局。

3.在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场所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等对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4.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场所未按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户外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5.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场所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安全阀和压力表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检验期仍在使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经济信息委。

6.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场所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潼南市场监管局。

7.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擅自施工改建扩建的;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占用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固定停车位。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机构。

8.旅游包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旅游包车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交通局、公安局。

9.货船、乡镇自用船等船舶载运游客。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交通局和海事机构。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20227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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