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潼文旅发〔2025〕11号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涉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相关文件精神,为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专项整治工作季度数据表》
3.《涉旅市场秩序整治相关部门职责》
4.《旅游领域相关部门法律法规》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联系人:杨秀源,联系电话:18323021229,渝快政同号)
附件1
重庆市潼南区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5年在全国集中推进的16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入推进16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为突破口,严厉打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重点整治导游强制消费、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问题,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健康、有序、诚信的旅游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游客满意度,助力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以低于成本价格招徕游客,通过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增加自费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虚假宣传,夸大旅游服务内容、标准,误导游客消费;未与游客签订合同、选择不合格供应商、租用无客运资质车辆、擅自变更行程等。
(二)整治导游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导游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擅自变更行程、缩短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车销、向游客索要小费等问题。
(三)整治旅游购物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旅游购物场所与旅行社、导游勾结,通过商业贿赂获取交易机会、谋取不当利益,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游客消费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景区及周边秩序。配合属地镇街清理景区及其周边游摊散贩占道经营、乱摆摊点;区公安局打击“黄牛”倒票;区市场监管局整治景区内商家强买强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区交通运输委规范景区及周边交通秩序,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等。
(五)整治“四黑”问题。查处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和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检查旅行社落实“五不租”情况;区交通运输委加大对非法从事旅游客运活动车辆的检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无相关经营许可的购物店等。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为期9个月,从2025年4月开始至2025年12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4月20日)。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重点、措施和步骤。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整治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4月20日至4月30日)。组织相关企业自查自纠,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全面排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5月1日至11月30日)。针对游客投诉、举报、网络负面舆情等开展专项检查,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
(四)巩固提升(12月1日至12月20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不断提升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线索。建立多渠道线索收集机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络舆情监测、游客投诉举报等途径,广泛收集旅游行业乱象和强制消费线索。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梳理分析,建立台账,明确重点整治对象和问题。
(二)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区文化旅游委牵头,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旅游市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检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执法合力。
(三)严格执法办案。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定期发布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四)强化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加强监管和惩戒。
(五)强化统筹联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沟通衔接机制。对监管执法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普法宣传。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专项整治行动宣传,进一步提高旅游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的意识。同时,引导游客提高防骗意识和理性消费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监督问效。纪检监察部门将开展专项督查,及时纠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针对以权谋私,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问题,将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信息报送。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和整治成果。每季度汇总上报当季《专项整治工作数据表》(分别于6月27日、9月25日、12月15日前报送),遇到重大案件、重大舆情处置等信息,可单独报送。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于12月15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区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科(整治工作数据表及总结电子版通过渝快政同步报送)。
附件2
专项整治工作季度数据表
单位: 填报人: 日期:
检查内容 |
检查数量 |
备注 |
办理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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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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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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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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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开展检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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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出动检查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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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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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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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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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团队(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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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大巴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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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景区(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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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涉旅市场秩序整治相关部门职责
为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推动我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旅游市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区文化旅游委牵头,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职责,共同抓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职责以及具体负责查处的涉旅违法线索如下:
区文化旅游委: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旅“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
区公安局:依法查处涉旅刑事及治安案件,打击在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涉嫌诈骗、非法集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扰乱景区及其周边交通站点等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对涉及特种设备、游乐设施等投诉举报及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
区城市管理局:指导属地镇街依法整治城区范围内的景区景点、网红打卡及其附近区域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散发经营性宣传品、兜售商品、占道收费旅拍等问题。
属地镇街:依法整治城区范围内的景区景点、网红打卡及其附近区域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散发经营性宣传品、兜售商品、占道收费旅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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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旅游领域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梳理汇总表
区公安局
序号 |
类型 |
法律法规 |
内容 |
责任 |
涉旅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1 |
强迫 购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公安 |
购物店、导游及其他旅游辅助人采取威胁、恐吓、限制游客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服务。 |
2 |
伪造 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公安 |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伪造加盖假印章的包价旅游合同欺骗游客。 |
3 |
行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公安 |
旅游经营者串通并给予购物店、出租车驾驶员等游客消费高额回扣,并获得他们拉的客。 |
4 |
非法 集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公安 |
旅游经营者预先收取大量团款,并以“年”等为单位,向游客承诺后期会组织出行或高额返利,后期并未兑现。 |
5 |
诈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公安 |
旅游经营者或其他组织、人员以开展旅游活动为名,收取游客费用后,逃逸。 |
6 |
强迫 购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 |
购物店、导游及其他旅游辅助人采取威胁、恐吓、限制游客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游客购物或消费,构不上刑事立案的。 |
7 |
伪造国家文件、印章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 |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伪造加盖假印章的包价旅游合同欺骗游客。 |
8 |
扰乱景区及周边公共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公安 |
社会闲散人员在景区及其周边采取拦截等方式拉客,并提供车辆、讲解或向游客销售商品等,扰乱公共秩序。 |
9 |
拒不配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公安 |
购物店和其他组织或个人阻碍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
10 |
欺骗 游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公安 |
旅游经营者穿制服冒充海关或者轮船公司工作人员等,欺骗游客。 |
11 |
倒卖 门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公安 |
社会闲散人员等倒卖“两江游”船票、演唱会门票等。 |
区市场监管局
序号 |
类型 |
法律法规 |
内容 |
责任 |
涉旅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
12 |
虚假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市场监管 |
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13 |
商业贿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 |
旅行社串通购物店,通过收取人头费、游客购物返点等方式获取“回扣”。 |
14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 |
“串串”、网络博主、微信群主等以个人名义经营旅行社业务 |
15 |
虚假 “刷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 |
在线旅游经营者通过“刷单”方式,虚构大笔交易数量诱导游客 |
16 |
发布虚假商业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市场监管 |
旅游购物店发布的商业广告含有冒用博物馆、文化交流中心等的内容 |
17 |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市场监管 |
购物店对销售的商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标示价格信息。 |
区交通运输委
18 |
租用无客运资质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部门 |
旅行社租用未取得客运许可的车辆运送游客;社会闲散人员、“黑导”等使用无客运资质小车服务游客。 |
属地镇街
19 |
景区及周边乱象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
属地镇街 |
在景区及周边市政道路上,通过搭建销售网点,占用道路,向游客销售“船票”“门票”、在网红景点、标志性景观等窗口地区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