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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防火防汛抗旱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 2023-12-19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系统干部职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文体活动、广电设施与广播电视播出、旅游行业和其他文化综合市场的突发事件,保证防火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文化、旅游与体育事业安全稳定有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庆市旅游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文化旅游委管理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广播电视播出、旅游行业和其他文化综合市场经营活动中防火防汛和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本预案重点防护对象主要有:

1)区文化馆、区图书馆、区体育馆等所有免费开放的公共文体场所;

2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举办或经我委审核举办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演出活动、展览活动等活动现场;

3大佛寺摩崖造像、杨氏民居、独柏寺正殿、千佛寺摩崖造像等国家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酒店、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影剧院等各类文化综合市场经营单位;

5)我区境内依法设立和批准的广电设施及广播电视播出活动;

6)突发新闻出版事件,即在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形象、损害国家或其他人利益的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运输、传播事件。

本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宣传口径管理):

1)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2)消防火灾、特种设备、道路交通等事故灾难;

3)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4)恐怖和刑事案件、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5)涉外突发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以避为先、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由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指导、督促委属各单位和各文化综合市场经营单位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并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依法实施,科学调度。坚持依法防火防汛和抢险救灾,规范防火防汛行为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防火防汛和抢险救灾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快速反应,各方联动。发生洪涝、火患灾害险情时,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科室、委属各单位和各镇街文化服务中心、其他相关单位联合行动,及时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5 防御工作重点

1)危险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重点保护文物、古籍等安全转移;

3)重点场所、重点活动的火灾防控与扑救;

4)低洼地区、地下空间的防洪排涝;

5)其他需要重点防范和处置的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文化、旅游与体育系统的防火防汛抢险救灾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必要时,由委党组部署防火防汛抢险救灾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2.1.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委班子成员担任,成员单位(科室)由综合科、产业发展科、公共服务科、宣传推广科、文化遗产科、体育科、广电传媒科、安全法制科、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文化馆、图书馆、体校、区文管所、文化旅游质量服务中心以及各镇街文化服务中心、区故管处、区融媒体中心、区旅投集团、广电网络潼南分公司、潼南新华书店等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在上级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委党组领导下,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文化、旅游与体育系统防火防汛和抢险救灾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火防汛的定期演练;

2)在上级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委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防火防汛、抢险救灾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开展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检查,督促有关科室、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安全的有关问题;

5)贯彻执行上级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度命令;

6)根据区相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科室)职责

1总体职责:

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广电设施与广播电视播出、旅游行业和其他文化综合市场经营活动的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安全监督管理;

在灾害天气及突发公共事件来临前,指导全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旅游行业和其他文化综合市场经营、文物保护单位、广电设施使用单位与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做好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及时关闭场馆、场所或设施,并做好告知和人员疏散工作。

督促指导灾害突发事件中全区文化、旅游与体育行业的应急处置、善后及灾后重建工作,做好信息发布、舆情管控、受灾数据统计与上报等工作。

2单位(科室)具体职责:

安全法制科:负责统筹协调涉文涉旅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相关科室、委属单位参与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涉文涉旅灾害突发事件受灾、受损、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建议。

综合科:负责涉文涉旅灾害突发事件处置中公务用车、会议保障、就餐保障等后勤工作;统筹协调舆情管理、舆论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应对处理负面舆情;负责受灾群众的信访维稳工作;配合安全法制科做好相关信息公开、接受、传递和报送工作。

宣传推广科:负责涉文涉旅灾害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灾害突发事件中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星级游船、旅行社及其组织的团队旅游者等职责范围内的涉文涉旅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公共服务科:负责指导、协调和推动受灾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牵头联系的委属单位做好涉文涉旅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及灾后重建工作。

产业发展科:负责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演出经营场所、互联网文化单位、营业性演出活动、艺术品展览活动等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文化遗产科:负责督促指导受灾文物博物单位做好涉文物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指导、督察受灾文物博物单位做好文物受灾情况统计和上报工作。

广电传媒科:负责督促指导广电设施、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等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与传输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火情、旱情、灾情等信息。

体育科:负责督促指导受灾公共体育设施及体育场所做好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指导、督察公共体育设施及体育场所做好体育设施受灾情况统计和上报工作。

文化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涉文涉旅灾害突发事件抢险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各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单位)督促指导全区文化综合市场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委属各单位: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单位防火防汛抗旱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各镇街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职责领域内的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2)基本工作要求:

自觉服从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与调度,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启动应急响应后,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科室)负责人保持昼夜通信畅通,启动级应急响应后不得离开潼南区,在外地的应及时赶回岗位;

按时完成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灾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

委属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切实承担本单位的抢险救灾任务。

各镇街文化服务中心和其它相关单位(包括区故管处、区融媒体中心、区旅投集团、广电网络潼南分公司、潼南新华书店)根据属地属事实际,切实承担职责领域内抢险救灾任务。

2.2 办事机构

2.2.1 日常办事机构

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委安全法制科,主任由委安全法制科科长担任,负责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拟订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有关的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

2)检查督促、协调联络有关单位做好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3)总结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2 应急工作组

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综合后勤组、宣传舆情组、抢险救援组等3个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委分管相应业务的领导兼任,工作人员从系统干部职工中临时抽调;同时委属各单位分别成立应急工作小组。

应急工作组启动后,各组组长统一集中到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各委属单位应急工作小组每半天向指挥部汇报工作。

3、事件分级

3.1 根据文体活动的性质、涉及范围、可能发生危害的程度等将大型文体活动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三级风险:参与人数少、规模小,产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小的文体活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风险:

1)参与集体活动的人数在500人以内;

2)文体活动设在1500座以内的剧场等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内;

3)文体活动场地的地形平坦,无桥梁、台阶等危险源,且场地是开放式的,安全通道多而宽敞;

4)安全保卫人数在总活动人数的5‰以内;

5)无救护车和消防车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6)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场所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踩踏等突发事件,但未有人员伤亡的。

(二)二级风险:活动规模较大,波及范围较广,涉及人数较多,有可能产生突发事件的大型文体活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风险:

1)参与文体活动的人数在5005000之间;

2)属室内场地,但安全通道不够畅通的;

3)活动场地的地形不够平坦,有台阶、水源等危险因素的;

4)安全保卫人数达到不到总活动人数5%8%的;

5)无保卫方案、无救护车、消防车等安全保护措施的;

(三)一级风险:活动规模很大,波及范围很广,涉及人数很多,有人员伤亡的文体活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风险:

1)参与文体活动的人数在5000人以上;

2)活动现场环境恶劣,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有较大安全隐患的;

3)已接到有人恶意利用大型活动进行破坏的;

4)活动中因突发事件有人员伤亡的。

3.2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规定,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三)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四)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3.3 根据经营性文化综合市场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将突发事件划分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事件:

1)经营性文化综合市场发生火灾,但未引起大面积蔓延,人员能迅速疏散撤离,火灾能迅速扑灭的事件;

2)经营性文化综合市场发生群体斗殴,处理及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大型经营性文化、旅游与体育活动期间出现拥挤现象,人员有互相踩踏现象。

(二)重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人员伤亡,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大型经营性文化、旅游与体育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火势呈蔓延之势,人员被困,撤离疏散困难;

2)文化综合市场发生群体斗殴,经营管理人员劝阻制止无效;

3)大型经营性文化、旅游与体育活动期间,人员出现拥挤现象,并互相踩踏,公安武警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困难,局势出现失控现象;

(三)特大突发事件: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大型经营性文化、旅游与体育活动或经营性文化综合市场发生火灾,人员因不能撤离疏散而出现了人员伤亡,火势一时难以控制;

2)经营性文化综合市场因群体斗殴,出现人员伤亡;

3)大型经营性文化、旅游与体育活动因群体斗殴,出现人员伤亡,同时由于人员集中,公安、武警等难以疏散群众,平息事态。

4)大型经营性文化、旅游与体育活动期间因人员集中,出现严重拥挤而互相踩踏,人员惊慌失措,公安武警人员维护秩序困难,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5)大型经营性文化、旅游与体育活动期间,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6)大型经营性文化、旅游与体育活动期间发生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性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3.4 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特大突发事件(I级):可能导致古建筑被毁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破坏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II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被破坏的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III):已经或者可能导致区(县)级和一般文物遗址点被破坏的突发事件。

3.5 广电设施及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特大突发事件(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大型广电设施被破坏、被损毁的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严重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I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较大型广电设施被破坏、被损毁的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较严重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III):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性广电设施被破坏、被损毁的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一般突发事件。

3.6 突发新闻出版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形象、损害国家或其他人利益的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运输、传播事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这些出版物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新闻出版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性新闻出版突发事件和重大新闻出版突发事件。

一般性新闻出版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的新闻出版突发事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性新闻出版突发事件:

    1)印刷、复制、发行、运输、传播一般性非法出版物5000册(张、盒)以上;

2)印刷、复制、发行、运输、传播上级主管部门明传电报查禁的或《出版管理条例》第256-10项所列的出版物2000册(张、盒)以上5000册(张、盒)以下;

3)印刷、复制、发行、运输、传播上级主管部门密传电报查禁的或《出版管理条例》第251-5项所列的出版物50册(张、盒)以上100册(张、盒)以下;

4)虽然未达到上述数量,但已有证据表明可能引起较大范围扩散或传播的。

重大新闻出版突发事件:是指数量较大或发生范围较广或已发生大范围扩散、传播的新闻出版突发事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新闻出版突发事件:

1)印刷、复制、发行、运输、传播上级主管部门明传电报查禁的或《出版管理条例》第256-10项所列的出版物5000册(张、盒)以上;

2)印刷、复制、发行、运输、传播上级主管部门密传电报查禁的或《出版管理条例》第251-5项所列的出版物100册(张、盒)以上;

3)虽然未达到上述数量,但已有证据表明已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的。

注: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防

4.1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检查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和分级负责原则,委属各单位和各科室、各镇街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在汛期(暑期)前及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前进行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防自查,查出问题要及时整改;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程序

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防火应急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级、级、级和级,其应急程度依次为戒备级、防御级、紧急防御级和非常防御级。

根据区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出的应急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1.2 总体要求

5.1.2.1 人员避险转移

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其中公共文体场所人员转移以所属公共文体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大型文化、旅游与体育活动人员转移以举办活动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经营性文化综合市场人员转移以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文物保护单位人员转移以该单位的使用或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人员转移工作要根据区防指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合理确定人员转移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及时发布人员转移指令;及时劝导其自行转移,对经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可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5.1.2.2 停止开放的规定

1)当启动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级应急响应时:公共文体场所停止开放,户外大型文化、旅游与体育活动参与者暂停活动,经营性文化综合市场停止营业。

2)当启动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级应急响应时:委机关及委属各单位除有防火防汛任务以外的人员放假。

5.1.2.3 应急值班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关注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动态,根据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要建立健全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各单位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动态及受灾情况,及时向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5.1.2.4 信息发布

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上报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5.2 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

5.2.1 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级应急响应

督促公共文体场馆、文博场所、公共文体活动、A级旅游景区、其他文化综合市场等做好防御准备,组织检查安全隐患,并通过广播、告示等方式提示游客、顾客和观众。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上报,并及时按上级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5.2.2 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级应急响应

督促有关单位适时停止大型会展、大型场馆免费开放及举办的文体活动;督促有关单位适时关停高空、水上、野外文体设施或经营性文化综合市场。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上报,并及时按上级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5.2.3 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级应急响应

督促有关单位关闭A级旅游景区、文博场所和文体设施,停止室内外大型文体活动,停止其它文化综合市场的经营性活动,疏散转移相关人员,指导公共文体场馆、文博场所、A级旅游景区、其它文化综合市场等做好受影响游客、观众、顾客的保护和服务工作。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上报,并及时按上级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5.2.4 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级应急响应

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和火灾及次生灾害易发区域、危险地段的巡检与排查,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险情;根据区防指总体部署或指令,检查各单位停工、停业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上报,并及时按上级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5.3 响应等级调整与应急结束

5.3.1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

根据区防指的决定,适时调整(降低或提高)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5.3.2 应急结束

根据区防指的决定,视具体情况适时宣布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结束。

6、善后工作

6.1 灾后总结

灾后要及时做好灾情统计,核查各单位灾情,及时通报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情况。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做好灾后重建复产工作。

认真做好总结评估,对发生的洪涝、火灾及突发公共事件灾害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改进,进一步做好防火防汛工作。

7、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由委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或报请委党组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要求责令改正;对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抗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妨碍防火防汛及突发公共事件抢险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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