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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6〕003号

日期: 2026-0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6〕003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光年网盟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3MA5UH1HR8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明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大佛街道石院大厦A幢1层1至5号

2026年03月13日20时,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丁伟(22005221022),陈说(22005221024),接潼南区正兴街派出所电话举报,称重庆市潼南区大佛街道石院大厦A幢1层1至5号的重庆市潼南区光年网盟有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2026年03月13日20时19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现场负责人蒋擎宇给执法人员介绍之前发生的情况,正兴街派出所民警在网吧例行检查时,发现有1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娱乐,民警打电话给你们执法支队,要求你们来处理,在等了近20分钟后,因有其他警情要去处理,就把这1名未成年人带回了派出所。随后你们就达到了现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要求重庆市潼南区光年网盟接受进一步调查,本次执法与2026年03月13日20时30分结束。

我委于2026-03-19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1、文号为(潼)文综检(勘)字〔2026〕0313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未成年人陈某含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未成年人陈某含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李*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7、《委托书》1份;8、蒋*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9、蒋*宇调查询问笔录1份。

我委于2026年03月27日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0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潼南区光年网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6〕第003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光年网盟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接纳了1名未成年人,并在派出所民警见证下,把12元上网费用退给了未成年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从轻情节,所以对其的处罚进行从轻。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重庆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也可通过邮政寄送、现场提交等线下渠道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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