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6〕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光年网盟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3MA5UH1HR8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明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大佛街道石院大厦A幢1层1至5号
我委于2026-03-19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我委于2026年03月27日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0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潼南区光年网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6〕第003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光年网盟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接纳了1名未成年人,并在派出所民警见证下,把12元上网费用退给了未成年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从轻情节,所以对其的处罚进行从轻。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重庆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也可通过邮政寄送、现场提交等线下渠道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