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6〕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6〕002号
当事人: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ABTBE10B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8号11-4(自编号:11-09)
2026年1月6日,接遂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线索: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跨区域旅游市场协同监管的精神,该支队两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至4日,在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潼南区桥南支路门市部(以下简称渝之旅潼南门市部),参加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庆3日2晚跟团游·真纯玩”(以下简称跟团游)旅行团,存在签约编号为ECDJ251125Y3TRSA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庆3日2晚跟团游·真纯玩”《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上没有载明旅游行程途经地,交通、住宿标准等内容,涉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2026年1月7日,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执法人员丁伟、陈说、陈思锡、夏小利出示执法证据对渝之旅潼南门市部进行了检查,并提取相关证据。 2026年1月13日,渝之旅潼南门市部负责人李*到我委接受调查,表示此次跟团游其通过微信共收取了团费3160元(团费1580/人,共两人),扣除300元的劳务费后,其又通过旅游百事通平台直接对公转账2860元给了“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旅业),跟团游的签约合同是上报携程的“旅游百事通”平台,并提供了《“旅游百事通旅行顾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协议书》,该协议书证明李*与海外旅业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等关系,而本次跟团游是李*代表海外旅业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海外旅业为实际组团社。
经批准,我委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虽然本次跟团游是由“重庆乐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方国际)负责此次旅游产品设计,负责本次跟团游具体的行程安排及旅游服务活动,并使用海外旅业监管的TDS系统上传的相关报团信息,但海外旅业为本次跟团游的组团社,收取了游客缴纳的除“旅游百事通旅行顾问”劳务费之外的旅游参团其它费用,并与旅客签订了署名其名称、盖章其公司印章的编号为ECDJ251125Y3TRSA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庆3日2晚跟团游·真纯玩”《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该合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经营范围,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合同第8页,签约地点只载明了“重庆市”,未载明具体地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3、合同第8至10页,未载明旅游途经地,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合同第8页,交通安排只载明“车辆类型:拼车”,未载明车辆具体标准或类型等具体信息(实际用车为5人座轿车,车牌号为渝AC16166);合同第9页,住宿安排只载明了“前往酒店:当地3钻酒店”,未载明住宿酒店的名称、等级等具体信息(实际2025年12月2日晚入住的凤凰半坡.它畔栖居民宿;2025年12月3日晚入住的龚滩古镇仁义酒店);合同第9页,用餐安排只载明了“酒店含早,不用不退”,未明确早餐用餐地点及其标准等具体信息;综上,合同第8-9页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关于移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庆3日2晚跟团游暗访检查情况的函》;2、编号为(潼)文综检(堪)字[2026]0107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李*的《调查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4张(现场照片);5、渝之旅潼南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李*的转款记录打印件1份;8、《“旅游百事通旅行顾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协议书》打印件1份;9、李*提供的编号为ECDJ251125Y3TRSA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打印件1份;10、李*提供的《“旅游百事通旅行顾问”经管理目标责任协议书》打印件1份;11、海外旅业提供的编号为ECDJ251125Y3TRSA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打印件1份;12、海外旅业提供的《“旅游百事通旅行顾问”经管理目标责任协议书》复印件1份;13、跟团游的收入流水截图1份;14、海外旅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5、海外旅业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6、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7、海外旅业的《授权委托书》1份;18、刘*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19、屠*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乐方国际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21、屠*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2、海外旅业的《情况说明》1份;23、乐方国际的《情况说明》1份;24、海外旅业提供的《境内代理旅行社合作协议》打印件1份;25、海外旅业提供的《系统技术服务协议》打印件1份;26、编号为(潼)文综检(堪)字[2026]00427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7、乐方国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8、乐方国际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9、严*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0、乐方国际提供的跟团游游客订单截图1份;31、乐方国际提供的跟团游酒店订单截图1份;32、出团计划书1份;3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1份;34、《关于移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庆3日2晚跟团游暗访检查情况补充说明的函》;35、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6、《关于协查旅行社是否违法违规的函》;37、《关于协查旅行社是否违规的回复函》。
2026年6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6〕第002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6月9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书面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6年6月11日,我委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调查复核认定:当事人使用的2014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未设置“旅行社经营范围”填写栏,合同中未载明此内容并非其故意遗漏或隐瞒;当事人因网络签约导致签约地点的物理界限模糊,在合同中只载明签约地为“重庆市”;当事人在行程表中已列明所有到访地点;但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经营范围”、“未载明签约的具体地点”、“未载明旅游线路规划中必须经过并可能安排短暂参观、休息或用餐的城市或区域以及跨省等行政区域时的关键通道等途经地”的客观事实存在。尤其重要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交通安排只载明“车辆类型:拼车”,住宿安排只载明了“前往酒店:当地3钻酒店”,用餐安排只载明了“酒店含早,不用不退”,其表达用词笼统,对交通、住宿、餐饮服务的安排及其标准阐释不清楚,没有达到《旅行社条例》所规定的“载明”要求;我委引用的《包价旅游产品说明书编制规范》(LB/T072-2019),其目的主要是给本案中如何载明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提供阐释的作用,并且本案签约的合同中第二章第二条旅游行程单中,也要求对交通、住宿、餐饮服务的安排和标准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当事人未按照这些要求将其载明的客观事实存在。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经营范围、签约的具体地点、途径地和交通、住宿、餐饮服务的安排和标准,已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违法违规事实成立。
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2025年版)》,综合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因合同引起的纠纷事故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因素,所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重庆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也可通过邮政寄送、现场提交等线下渠道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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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