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金座歌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H59FXM
投资人:唐*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288号C3幢4层18号
我委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点唱系统收录的上述三首歌并未获得著作权授权,但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投诉书一份;2、文书号为(潼)文综检(堪)字〔2025〕1203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3、文书号为(潼)文综调通字〔2025〕120303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4、《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照片)5张;5、投资人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8、《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9、远程勘验截屏4张;10、《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1、《申请》一份。
2025年12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金座歌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5〕10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金座歌城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同时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本案中这三首音像作品点唱率不高,在歌曲点播系统中占比较小,无法落实其给当事人带来的收益,故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删除了侵权音像作品,并表示联系著作权管理人取得授权后再上架,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可以适用减轻处罚。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重庆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也可通过邮政寄送、现场提交等线下渠道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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