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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5〕第009号

日期: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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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5〕第009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铂铂网咖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46015509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外滩国际城4—5#楼2层21、22号商铺

2025年10月16日15时44分,潼南区公安局正兴街派出所民警,在对重庆市潼南区铂铂网咖店检查时,发现该场所153号电脑上网人员疑是未成年人,遂对该名上网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得知该名上网人员叫杨**,2008年2月20日出生,今年17岁。随后民警将该情况报给潼南区文化旅游委文化综合执法支队。2025年10月16日16时06分,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丁伟(22005221022),陈思锡(22005221030)到达现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民警已完成调查询问,并放该名上网人员离开,民警将《询问笔录》交给文化执法人员后也离开了场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重庆市潼南区铂铂网咖店接受进一步调查。

我委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编号为:1.(潼)文综检(堪)[2025]1016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潼南区正兴街派出所出具的未成年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未成年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4.丁**的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网络文化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委托书;7.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8.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5年10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潼南区铂铂网咖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5〕第009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铂铂网咖店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纳了1名未成年人,并在派出所民警见证下,把14元上网费用退给了未成年人,故无违法所得的行为。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其的处罚进行从轻。

本机关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重庆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也可通过邮政寄送、现场提交等线下渠道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