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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5〕006号

日期: 2025-08-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5〕F-006号

当事人:松原市言汇图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E8268F0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邓某美

住所(住址等):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大路477号1#办公室楼215室、216室、19号房B-3502(被松原市金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集中托管登记)

2025年6月3日,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线索转办单案举〔2025〕00012渝P号线索,淘宝店铺“彩色原版铜版纸”销售盗版出版物,其实际发货地址为重庆市潼南区,要求对其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

2025年6月5日,由潼南区公安局和潼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线索进行摸排。经核实“彩色原版铜版纸”注册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里显示企业名称:松原市言汇图书店(个人独资);经营地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大路477号1#办公室楼215室、216室、19号房B-3502(被松原市金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集中托管登记),法定代表人:邓某美。其实际经营者姓名为:田某(此人为邓某美的丈夫),男,身份证号:500223***********,住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卫星村8组43号(此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其网络店铺“彩色原版铜版纸”于2025年5月底已经关闭。

2025年6月9日,经过联合调查组取证田某的网络店铺“彩色原版铜版纸”,主要以顾客提供书名并下订单,田某自己在网上寻找电子版书或者由买家提供电子版书,然后田某在家打印成册后交易给买家。通过取证核实当事人与微信号为:tt0604001的买家交易有5901元转账记录。并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已打印销售的28本电子书。

综上,当事人自己打印书籍售卖的行为属于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我委于2025年06月10日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1、田某与买家的微信聊天记录21页;2、买家微信信息1页;3、买家转账记录8页;4、电子书28本(每本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等共28份);5、田某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6、邓某美的询问笔录1份;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8、田某家中设备照片30张;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0、《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1、《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2、《关于协助核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真伪的回函》复印件1份。13、田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4、邓某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5年7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0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松原市言汇图书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5〕F-006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松原市言汇图书店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没找到非法出版物,所以不作出没收出版物的处罚。由于当事人存在购买油墨、纸张、邮寄等费用,其承认利润为实际收入的15%,当事人核实的收入为5901元,故违法所得为763.65元。在办案中当事人主动供述了疑似同样存在违法行为的买家,符合“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建议对其的处罚进行从轻。最后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综上,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叁元陆角伍分(763.65元);

2、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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