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5〕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潼南区梦幻童年儿童游乐园(刘某鑫)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23MA5YQ1693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某鑫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288号(隆鑫中央大街商业广场9栋2层1-28号)
我委于2025年05月07日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其证据有:1、编号为:(潼)文综检(堪)[2025]0426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未成年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罗某的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娱乐经营许可证1份;6、委托书;7、刘某鑫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8、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9、协议书;10、申请书。
2025年5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潼南区梦幻童年儿童游乐园(刘某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5〕005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潼南区梦幻童年儿童游乐园(刘某鑫)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已退还消费者400元和消费者签订《协议书》,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再因已退款,所以没得违法所得。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减轻其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