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卢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幸福苑3幢16-10
2025年3月18日,经批准,我委对你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帝豪KTV自2023年8月以来,以卢某、吴某玲等人为首组织招募了8名女性(其中7名女性为未成年人)在帝豪KTV从事盈利性陪侍活动。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已对帝豪KTV相关负责人、陪侍人员和消费者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将相关资料移交我委。吴某玲已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卢某正在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招募7名未成年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事实清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违法情节严重。卢某作为该场所的商务部总监,负责全面管理和经营,对此案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重庆市潼南区英美娱乐城(领航KTV)、潼南区帝豪商务会所(帝豪KTV)未成年人陪侍查处情况的函》1份;
2、《关于重庆市潼南区英美娱乐城(领航KTV)、重庆市潼南区帝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帝豪KTV)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案件侦查终结的补充函》1份;
3、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移交的邹某良、康某兵、卢某、吴某玲、黄某亮、谢某晖、刘某雨7名相关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截图》《辨认笔录》复印件。其中:邹某良《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3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份;康某兵《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2份、《提取笔录》1份;卢某《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4份、《辨认笔录》(场所)1份;吴某玲《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6份、《辨认笔录》(场所)1份;黄某亮《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2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谢某晖《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4份、《辨认笔录》(场所)1份;刘某雨《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
4、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移交的8名营利性陪侍人员(其中7名为未成年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常住人口信息》《手机微信截图》《辨认笔录》复印件。其中,刘某华《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郑某依《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调取证据清单》1份、《辨认笔录》2份;崔某月《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辨认笔录》2份;崔某怡《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辨认笔录》2份;陈某阳《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辨认笔录》1份;谯某灵《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辨认笔录》2份;颜某姣《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陈某馨《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
5、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移交的8名消费者《调查询问笔录》《常住人口信息》《手机微信截图》《辨认笔录》《微信执法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其中:向某轩《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辨认笔录》1份;陈某《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冯某《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赖某《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
舒某旺《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辨认笔录》1份;龙某《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徐某《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向某红《常住人口信息》1份、《询问笔录》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
6、编号为(2025)渝0152邢初45号的《刑事判决书》1份;
7、编号为(2025)渝0152邢初45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1份;
8、编号为潼南公(治)诉字〔2025〕6号的《起诉意见书》1份;
9、编号为潼南公(治)诉字〔2024〕9号的《起诉意见书》1份;
10、《潼南区帝豪商务会所从业人员》1份;
11、黄金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邹仁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5、《委托书》1份。
2025年3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卢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5〕003-2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卢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招募7名未成年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规定。
同时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经我委集体讨论认定:当事人构成《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所称“情节严重”。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卢某作为该场所的商务部总监,负责帝豪KTV的全面管理和经营,对帝豪KTV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违法行为此案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综上,经我委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潼南区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