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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8号

日期: 2024-10-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8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铂铂网咖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46015509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强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外滩国际城4#—5#楼2层21、22号商铺

2024年7月9日 15时10分至2024年7月09日15时25分,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陈说(22005221024),丁伟(2200522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潼南区铂铂网咖店检查时发现:1、该场所证件齐全,正在营业。2、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场所负责人出示该场所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记录。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3、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4、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到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4年7月11日,经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0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铂铂网咖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8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铂铂网咖店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潼)文综检(勘)字〔2024〕0709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杨荣峰的《调查询问笔录》;3、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现场照片);4、李强身份证复印件;5、杨荣峰身份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委托书。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应当给予处罚。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3日内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潼南区农村商业银行潼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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