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天空一号娱乐歌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52MABUDYN39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唐*永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向阳路141号4-2
2024年05月17日20时10分至2024年05月17日20时37分,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丁伟(22005221022)、陈说(220052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潼南区天空一号娱乐歌城检查时:1、现场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2、执法人员要求场所相关负责人出示该场所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该场所负责人不能出示;3、现场执法人员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负责人于2024年5月20日15时到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4年05月20日,经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0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天空一号娱乐歌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7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天空一号娱乐歌城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潼)文综检(勘)字〔2024〕0517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唐彪的《调查询问笔录》;3、《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照片)1份;4、《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唐于永身份证复印件;7、唐彪身份证复印件;8、委托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应当给予处罚。
由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补交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以不再要求其限期改正,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潼南区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