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152MA61B3KN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彬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石院街38号
1、现场该酒店正在营业。
2、现场负责人告知发现非法出版物的群众已报警,警察已对涉事出版物进行收缴。
3、执法人员到该酒店四楼的早餐厅装饰架检查,该处摆放有各类出版物。其中有《老君洞》、《红都秘事》、《赵紫陽软禁中的谈话》等30本出版物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查封(扣押),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潼)文综封(扣)字[2024]040201号)
4、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上午10时到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4年04月08日,经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2024年04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老君洞》、《红都秘事》送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进行技术鉴定。2024年05月10日,经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鉴定:《老君洞》、《红都秘事》为非法出版物。
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存储非法出版物《老君洞》、《红都秘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0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聚会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潼南大酒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5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聚会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潼南大酒店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潼)文综检(勘)字〔2024〕0402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编号为(潼)文综封(扣)字〔2024〕040201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3、张秀晖的《调查询问笔录》;4、张秀晖、王凤彬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书;6、营业执照复印件;7、证据复制(提取)单;8、《老君洞》、《红都秘事》复印件;9、文书编号为渝版监测鉴〔2024〕0043号和渝版监测鉴〔2024〕0044号的《出版物鉴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应当予以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出版物2本;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