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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日期: 2024-03-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千锋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308015988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县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53号6幢13号门市

2024年01月16日15时00分至2024年01月16日15时16分,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陈说、舒琴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潼南区千锋网吧检查时发现:1、该场所正在经营;2、检查发现该场所122号电脑的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名上网人员出示身份证,该名上网人员称自己叫杨*,没有身份证,是网管安排在122号电脑上网的;3、现场执法人员照相取证,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求相关负责人到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经过调查询问,122号电脑上网人员承认自己叫杨*,身份证号:500223*********,出生日期:2006年8月15日。当时上网费交了20元人民币。

2023年01月17日,经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杨*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潼)文综检(勘)字〔2024〕0116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杨*的《调查询问笔录》;3、杨*身份证复印件;4、王*的《调查询问笔录》;5、刘*的《调查询问笔录》;6、王*身份证复印件;7、刘*身份证复印件;8、《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照片)1张;9、网络文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0、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4年01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0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千锋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2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千锋网吧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02月0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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