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嘉年华四月天酒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152MAABTYCH1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翟*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广宇路520号10号楼L2层2-1——2-20号商铺
2024年03月04日14时30分至2024年03月04日14时41分,执法人员陈说、丁伟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潼南区嘉年华四月天酒吧检查时发现:
1、现场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
2、执法人员要求场所负责人出示该场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该场所负责人不能出示。
2024年03月04日,经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潼)文综检(勘)字〔2024〕0304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翟*的《调查询问笔录》3、证据复制(提取)单1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5、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翟*身份证复印件。
2024年03月06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03月06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嘉年华四月天酒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4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嘉年华四月天酒吧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