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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日期: 2024-03-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当事人:重庆同美兴隆影院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223MA612HB14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容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甘泉西路277号3-3

接群众举报,重庆同美兴隆影院有限公司涉嫌在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期间放映广告,要求整治。2024年02月26日10时50分至2024年02月26日11时34分,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李燕(22005221002)、夏小利(22005221021)、陈说(220052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同美兴隆影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

1、该影院正在经营,证件齐全。

2、现场调查2024年2月19日20时该影院正在经营,现场1号厅排片《热辣滚烫》放映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20:00至22:15(现场对排片系统拍照取证)。

3、现场调取2024年2月19日20:00,1号厅的监控查看。监控显示2024年2月19时20:00至20:06左右电影屏幕正在放映广告(前1分钟为电影院自放广告,后5分钟为影片自带的其他电影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对上述时段的监控进行了录屏取证。

4、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影院负责人于2024年2月26日14:30到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3年2月27日,经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6分钟,事实清楚、证件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潼)文综检(勘)字〔2024〕0226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全*波的《调查询问笔录》;3、《证件复制(提取)单》(照片)5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5、全*波身份证复印件;6、李*容身份证复印件;7、重庆市电影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委托书。

2024年03月06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03月06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同美兴隆影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3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同美兴隆影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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