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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日期: 2024-0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当事人:金牛区一禾一联合书店 (蒋*泽)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510106MACJ7M3B3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蒋*泽

住所(住址等):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266号图书市场三层A区05B号

2024年01月02日10时28分至2024年01月02日11时30分,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钟诚(22005221001)、陈说(22005221024)、夏华(2200522103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隆鑫中央大街展销会市场内(潼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正前方)一展位正在销售出版物。现场负责人张*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书店名为“金牛区一禾一联合书店”,经营地址为“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266号图书市场三层A区05B号”,经营者为“蒋*泽”。现场负责人张*不能出示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对321本出版物进行查封(扣押),并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同时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024年01月02日,经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在潼南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但没有潼南区的批准手续,只有成都市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潼)文综检(勘)字〔2024〕02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编号为(潼)文综封(扣)字〔2024〕0201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3、张*的《调查询问笔录》;4、证件复制(提取)单2份(现场照片);5、营业执照复印件;6、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蒋*泽的身份证复印件;8、张*的身份证复印件;9、委托书。

2024年01月03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01月04日,本机关依法向金牛区一禾一联合书店 (蒋*泽)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1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金牛区一禾一联合书店 (蒋*泽)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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