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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3〕F-000020号

日期: 2023-1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3〕F-000020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皓宇网络文化俱乐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2233460520944

法定代表人:蒋*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竹林双厦A23-6

2023117日,经我委执法人员夏小利、陈说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潼南区皓宇网络文化俱乐部检查时发现,你场所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31113日,经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我委执法人员对你场所法定代表人蒋*宇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场所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现场拍摄照片的证据复制(提取)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现查明,你场所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潼)文综检(勘)字〔20231107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文书编号为(潼)文综调通字〔20231107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3、蒋*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蒋*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照片两张。

20231124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11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场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0号),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场所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0号)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现本机关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你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警告。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120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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