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3〕F-0000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明月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J52MAC89WQX0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郑*中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樊家村3组102号
根据检查,发现重庆市潼南区明月网吧涉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3年11月08日,经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重庆市潼南区明月网吧的违法事实如下: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潼)文综检(勘)字〔2023〕1107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郑*中的《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郑*中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照片1张。
2023年11月09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09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明月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6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明月网吧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