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3〕F-000013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鑫际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223MA2URTT12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彭*全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县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52号
2023年10月25日,经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重庆市潼南区鑫际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收录上述3首音像作品,以卡拉ok方式供客人点唱放映的违法事实如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潼)文综检(勘)字〔2023〕1024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彭*全《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彭*全身份证复印件;6、现在照片3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02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鑫际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3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鑫际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本案中涉案的三首音像作品点唱率不高,在歌曲点播系统中占比较小,无法落实其给当事人带来的收益,故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删除了侵权音像作品,并表示联系著作权管理人取得授权后再上架,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