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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市潼南区兴潼印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 2023-04-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3F-000001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兴潼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332032159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建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正北街2

 202302201000分至202302201015分,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夏小利(22005221021、陈说(220052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潼南区兴潼印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负责人到潼南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潼)文综检(勘)字〔2023022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文书编号为(渝潼)文综调通字〔20230220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3、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照片)一份;4、法定代表人周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法定代表人周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8、补交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贰仟元整(2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潼南区东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030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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