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文件的通知
潼商务发〔2024〕54号
各有关单位,各商贸流通企业:
经2024年8月8日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对2件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废止文件目录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废止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1 |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潼南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潼商务发〔2019〕14号 |
2 |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区级生活必需品重点保供企业的通知 |
潼商务发〔20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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