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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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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潼南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潼商务发〔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区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潼南区县域商业建设实际,制定了《潼南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重庆市商务委等17部门《关于高质量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商务发〔2022〕9号)精神,加强我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区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潼南区县域商业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十四五”期间重庆市商务委安排的用于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严格程序、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区商务委负责建设规划、项目申报、审核评估、动态监管、公示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采取切块下达、投资补贴、以奖代补、直接补助等方式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类项目

1.支持方向。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2.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类项目

1.支持方向。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2.支持标准。以项目为单位,对市场主导投资项目,支持标准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对政府主导投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乡镇物流分拨站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类项目

1.支持方向。加强龙头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乡镇和村社发展供应链,布局一批中心仓、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现代仓配建设和管理等服务。支持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购销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2.支持标准。以项目为单位,对市场主导投资项目,支持标准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对政府主导投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对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类项目

1.支持方向。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或集散分拨中心,配备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提升重点区域性农批市场公益功能,完善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益功能实现的长效机制。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2.支持标准。以项目为单位,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类项目

1.支持方向。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支持在乡镇建设美食名店、农家乐、特色民宿、照相馆、美容美发等居民生活服务网点以及便民综合生活服务中心等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场景和载体,鼓励开展“一点多用、一店多能”,实施“家政兴农”计划,支持打造家政劳务品牌基地,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2.支持标准。以项目为单位,对市场主导投资项目,支持标准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对政府主导投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对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区商务委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事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按规定流程对外发布。区商务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申报单位的资质、能力、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和项目评审。

第八条 区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规定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对拟支持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项目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及时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 区商务委对实施项目日常督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区商务委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区商务委定期向市商务委汇总报送辖区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审计报告。区商务委收到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组开展项目审核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客观公正地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征地拆迁、活动补助、物流补贴、楼堂馆所建设等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悉数追回已拨付资金。此外,应注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农业农村部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项目、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等方面资金加强衔接,在项目资金安排前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十二条 区商务委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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