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4〕第1001号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4〕第100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潼南区上和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郭毓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ANH5XD
注册地址: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倒塘社区1组75号
经查,我委商务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在对重庆市潼南区上和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92号汽油人孔井内左则井油气有泄漏,voc值达25000mg/m³。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整改(隐患)通知书。
现查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无涉案财物无违法所得,符合减轻情节,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以下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