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4〕第0501号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4〕第050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彤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XENN95P
注册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88号4幢1层16、17号
经查,我委商务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在对重庆彤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该经销商未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整改(隐患)通知书。
现查明你单位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的规定。现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