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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4〕第0401号

日期: 2024-05-06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4〕第0401号

被处罚单位:潼南区小渡泓畅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邓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MDA536

注册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园滩村

经查,我委商务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在对潼南区小渡泓畅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日、周、月”检查记录,“周”记录三周逾期,2024年4月4日这周未检查。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整改(隐患)通知书。

现查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无涉案财物无违法所得,符合减轻情节,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以下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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