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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4〕第0201号

日期: 2024-02-26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4〕第0201号

被处罚单位:潼南区潼客隆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房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2MACM586U1N

注册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民居街48号2幢26号

经查,我委商务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8日,在对潼南区潼客隆购物中心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大门及店内多处主通道被货物阻塞;

2.店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煮饭,减压阀不符合标准;

3.库房疏散门关闭阻塞;

4.库房自搭建2层住人,电源乱拉乱接,充电器插线板等用电设施放于床上,通道狭窄;

5.未配置疏散引导箱。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整改(隐患)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照片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项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二项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本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以下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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