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决字〔2024〕0101号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决字〔2024〕0101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潼南区塘坝胜利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33966005J
地 址: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小岭村1组
经查,我委商务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在你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安全管理员未持证上岗,负责人不在岗;
2、站内有限空间未设置标识及建立作业制度。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整改(隐患)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以下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1月24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