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3〕第1101号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商行执罚简决字〔2023〕第1101号
被处罚单位:潼南区古溪围城路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张小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BE7KXX
注册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金竹村4、6社
经查,我委商务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5日,在对潼南区古溪围城路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0号、92号、95号人孔井有积水(已现场整改);2.装92号汽油的5号罐人孔井有油气泄漏;3.生活区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未按规范使用;4.发电机房私接电线(已现场整改)。2023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复查,情况如下:1.装92号汽油的5号罐人孔井有油气泄漏(已整改完成);2.生活区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未按规范使用(已整改完成);3.生活污水沉淀池未进行有限空间管理。2023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复查,情况如下:1.生活污水沉淀池未进行有限空间管理(已整改完成)。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整改(隐患)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执法影像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的规定。现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以下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仟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或者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1日